作者river2 (金大帥)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醫療疏失
時間Wed Dec 3 22:53:01 2008
※ 引述《fallengsg ()》之銘言:
: 事實經過:一月多在台中某醫院做頭部聽神經腫瘤手術 開刀前的解釋完全沒說會把左邊
: 耳神經切斷(假如沒切除還可以保留聽力 開刀前聽力還有90% )等到在加護病房
: 才說把聽神經切斷了"問題1"
: 手術後的說明也跟我們說開的很成功可以等6個月後做治療(當時差半學期
: 完成學業)
: 等到6個後要做治療時 跑遍了台北的各大醫院醫生都說第一次手術開的不乾淨
: 不可以做後續的治療要再開一次刀才可以
: 當初醫生說的很成功不就是安慰的話? "問題2"
: 問題:1.這樣這個醫生完全沒有責任嗎?
醫療法第63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
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雄地院96年醫字第2號判決摘錄:
醫師之說明,係為使病人得以妥適決定是否同意進行該手術之前提,自須於手術實施前
為之。若醫師於事前並未善盡其說明義務,且未經病人同意,即實施非手術同意書所載
之手術者,其實施手術當時即已對病人構成身體權之不法侵害,侵權行為已然成立,
殊不因醫師於事後補行說明,而排除其已成立之侵權行為責任。
查被告乙○○前述未經原告同意,實施剖腹探查並將其右側輸卵管切除之行為,既因
非屬原告簽署之手術同意書效力範圍內,而不生阻卻違法之效果,則被告乙○○切除
原告右側輸卵管,自係對於原告身體權之違法侵害,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為被告乙○○之僱用人,且未主張及舉證其就選任被告乙○○
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
,依前開規定,亦應與被告乙○○負連帶賠償之責。
結論:若醫師於手術前未告知你會將左耳神經切斷,這部分損害醫師應負賠償責任,
醫院亦應連帶負責。
應注意者:
1.手術同意書上是否有告知?
雖實務上有判決認為即使手術同意書上有告知,但仍不代表醫師已盡告知義務。
不過若手術同意書上根本沒有告知,對你提告會更有利。
2.你是否未成年人?會否你父母有代為同意而你不知道?
: 2.已經請台中市衛生局調解過但是醫生一直推託是為了病患好才沒開乾淨
: 調解後竟然寫說雙方以和解.......我爸簽名了
: 這代表醫生沒事了嗎....?
其實衛生局的調解沒什麼用處,就算和解了還是不影響你提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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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114
1F:推 fallengsg:已成年 調解當天只有爸爸出席 醫生一直"推託"我爸才想說 12/03 23:11
2F:→ fallengsg:不想讓醫生負刑事責任才簽名... 12/03 23:12
3F:→ fallengsg:請問醫療法要翻什麼書? 先感謝你的回答!!! 12/03 23:15
5F:→ river2:查法條的網址 12/03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