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2 (金大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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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医疗疏失
时间Wed Dec 3 22:53:01 2008
※ 引述《fallengsg ()》之铭言:
: 事实经过:一月多在台中某医院做头部听神经肿瘤手术 开刀前的解释完全没说会把左边
: 耳神经切断(假如没切除还可以保留听力 开刀前听力还有90% )等到在加护病房
: 才说把听神经切断了"问题1"
: 手术後的说明也跟我们说开的很成功可以等6个月後做治疗(当时差半学期
: 完成学业)
: 等到6个後要做治疗时 跑遍了台北的各大医院医生都说第一次手术开的不乾净
: 不可以做後续的治疗要再开一次刀才可以
: 当初医生说的很成功不就是安慰的话? "问题2"
: 问题:1.这样这个医生完全没有责任吗?
医疗法第63条: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
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
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高雄地院96年医字第2号判决摘录:
医师之说明,系为使病人得以妥适决定是否同意进行该手术之前提,自须於手术实施前
为之。若医师於事前并未善尽其说明义务,且未经病人同意,即实施非手术同意书所载
之手术者,其实施手术当时即已对病人构成身体权之不法侵害,侵权行为已然成立,
殊不因医师於事後补行说明,而排除其已成立之侵权行为责任。
查被告乙○○前述未经原告同意,实施剖腹探查并将其右侧输卵管切除之行为,既因
非属原告签署之手术同意书效力范围内,而不生阻却违法之效果,则被告乙○○切除
原告右侧输卵管,自系对於原告身体权之违法侵害,而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高雄市立联合医院为被告乙○○之雇用人,且未主张及举证其就选任被告乙○○
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之情事
,依前开规定,亦应与被告乙○○负连带赔偿之责。
结论:若医师於手术前未告知你会将左耳神经切断,这部分损害医师应负赔偿责任,
医院亦应连带负责。
应注意者:
1.手术同意书上是否有告知?
虽实务上有判决认为即使手术同意书上有告知,但仍不代表医师已尽告知义务。
不过若手术同意书上根本没有告知,对你提告会更有利。
2.你是否未成年人?会否你父母有代为同意而你不知道?
: 2.已经请台中市卫生局调解过但是医生一直推托是为了病患好才没开乾净
: 调解後竟然写说双方以和解.......我爸签名了
: 这代表医生没事了吗....?
其实卫生局的调解没什麽用处,就算和解了还是不影响你提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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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8.114
1F:推 fallengsg:已成年 调解当天只有爸爸出席 医生一直"推托"我爸才想说 12/03 23:11
2F:→ fallengsg:不想让医生负刑事责任才签名... 12/03 23:12
3F:→ fallengsg:请问医疗法要翻什麽书? 先感谢你的回答!!! 12/03 23:15
5F:→ river2:查法条的网址 12/03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