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4U0G (單純)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信用卡 附卡人有連帶責任嗎?
時間Sat Nov 29 10:41:37 2008
最近很少上 BBS 然後收到別人詢問此相關問題
在這邊受到大家的照顧很多 因此我把幫友人解決的情況稍微寫下來
希望可以幫助到其他的人
情況敘述, 共有 A,B,C,D 四個角色
其中 A,B,C 是家人關係(A:父,B:母,C:女), D 是銀行
早年該戶人家從商 經濟不錯 因此 A 辦了正卡, B,C順便辦了附卡
當時 C 未滿 18 歲 然而好景不常 後來營運有問題
因此先後用了正卡去借現金 但多少來回都有還清
但最差的情況就是用了附卡借現金 且最後撐不下去 公司倒了
因此 此情況就是債務部分是在附卡身上 恰好九成卻在 C 的附卡
如此的情況下 n 年後在工作的 C 意外收到 D 銀行存證信函
發現他在帳戶裡的錢被扣到光了 才發現是 n 年前的債務問題
最後詳細了解後 C 必須負責償還 理由就像金融卡遺失一樣
雖然當年的使用不是 C 在用的 但還是需要還 :P
以上是情況的簡述
解決方法:
1.債務問題
如上述所言 因為 C 的附卡被使用
因此無法用那條"附卡人無需承擔正卡人的債務"
且此案過去已在簡易庭處理過 C 是敗訴的
2.還款方式
a.一次繳清(非分期付款)
i.通常電話聯絡你的是承辦小姐 但仍不是審案主管
我建議可以跟小姐敘述窘境 藉以請求小姐幫忙
好心的小姐或許會幫你跟主管降價
我想目標可以定在七成
ii.以上是乖乖族 教一下邪惡型的
如果你名下沒任何財務也沒上班或啥的
但週邊可以借到錢來繳清的話
請試著用三成去砍價
類似要嘛還銀行三成 要嘛銀行啥都沒有
千萬要確認好名下財產才行 XD
大至上是這樣啦
若不幸已進入法律程序 且知道自己極可能敗訴
最差的情況就是上班領的錢被扣 1/3 拿來還債
若十分有心配合 但 1/3 足以影響生活
仍可請好心的法官調低一點
b.分期付款
由於這部分沒有實際經驗, 因此無法分享
據說是照欠銀行的總額還款的 :P
相關問題紀錄:
1.存證信函
其目的是僅用來告之欠錢的人
2.支付命令
這個很賊, 若收到支付命令 20 天內沒有提除異義
那支付命令所說得就成真 XD
因此強烈建議若有閒情就先提出異義
如此一來會進入法院程序 仍有勝訴的機會 XD
3.戶頭的錢被扣光
銀行使用的理由: 名下財產
所以 聰明的人會不斷地提光銀行存款 想讓銀行扣不到錢
但更聰名的銀行 會觀察聰明人的戶頭
在最多錢入款時 給它扣光 沒有人可比程式來得動作快 :P
用的理由就是名下財產跟欠錢囉
以上是簡短的分享
由於我並非法律相關科系 只是比較擅長搜集資訊
若有回答不好的地方 請多多見諒 在此分享的實際案例的解決方式
請妥善地維護個人信用 這不會是件壞事
但如果生活已經無法如此 請不要拖累別人 甚至跟高利貸借款
只要仍有心償還 法律上仍會適時地照顧的
但如果金額過大 那就....(嗶~~~)
※ 引述《F4U0G (單純)》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
: 目前有個案例:
: 某 A 跟某 B 是母女關係 並在 C 銀行辦理信用卡
: 當初 A 辦給 B 附卡 且當時 B 未成年
: 但因為債務關係 A 無經濟能力償還所欠的信用卡費用
: 過了五、六年後的今天
: 由於 B 的工作地點的公司習慣使用 C 銀行進行薪資轉帳
: 結果沒收到任何通知信 且 B 在公司工作已達三、四年
: 今天發薪時 B 發現轉入的薪資被 C 銀行扣款全部
: 請問這個現象是合理的嗎?
: 由於 B 在 C 銀行的存款常常掛零 這次存入資薪約三萬
: 然後 C 銀行卻對 B 的戶頭扣款 30 多萬已變成負值
: 請問這個現象該如何請求協助呢?
: 印象中就算欠款的話 不也是只會扣掉薪資 1/3
: 保留 2/3 的薪資供欠錢的人生活嗎 ?
: 目前覺得這個動作類似銀行的私下行為?! 無任何通知
: 感覺這些行為好像不合理 @_@
: 請問該如何去爭取 B 的權力呢
: 麻煩指導一下 十分感謝!!
: ※ 引述《jenlaw (真魯)》之銘言:
: : 首先,在程序上先跟您確認,
: : 您所收到的是銀行的通知書?
: : 或是法院的執行命令?
: : 如果只是銀行的通知書,
: : 通常只是銀行內部法務單位或委外催收業者的伎倆,
: : 託稱即將強制扣薪,
: : 藉以迫使債務人自動清償債務.
: : 銀行想要扣您薪水,
: : 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 只有法院的執行命令才能扣您薪水.
: : 其次,關於實體部分,
: : 也就是如果您真的被銀行告了,
: : 銀行的請求是否有理,您有沒有答辯的空間.
: : 就此,在下認為信用卡條款中,
: : 約定您必須負連帶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 : 也就是您無須與正卡持有人互負連帶責任,
: : 理由如下:
: : 銀行業者以往在信用卡條款均約定有:
: :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
: : 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
: : 帶清償責任.
: : 但後來在實務上發生爭議的是,
: : 上開條款,對於申請信用卡時尚未成年的附卡持有人,
: : 是否有效?
: : 於此,在下學殖未深不敢深論,
: : 惟實務上有認定該等條款為無效之判決,
: : 僅提供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之結論提供參考(全文請自行檢索):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 : 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附卡持有人須對正卡持有人之消費負連帶
: : 清償責任,係加重附卡持有人之責任,負擔非其所得控制之高
: : 風險,對附卡持有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被上訴人對於附
: : 卡持有人之主要給付義務則未同時增加或改變,實有違平等互
: : 惠原則,應認為該約定條款無效。
: : 其後,銀行業者在信用卡約款關於附卡責任的約定,
: : 也多已加上第二項:
: :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
: : 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
: : 定。
: : 綜上,如果本件原PO所收到的只是銀行的催收信,
: : 或是委外催收資產管理公司的信函,
: : 在下建議可以先不用管他.
: : 但是如果之後銀行告你,
: : 記得要出庭應訴,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 : 以上為在下管見,如有錯誤遺漏,還請其他先進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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