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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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車禍後和解拖過了民事追溯的兩年期限
時間Thu Nov 27 16:35:51 2008
: 我查過民法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是的,你們適用的是民法197條的消滅時效沒有錯,但是由於你媽的損害是由兩邊
所共同造成的,所以一開始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85條的共同侵權行為的規定,雙方
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把兩個人都當作被告一起告下去。
但是由於你們應該是車禍發生當時就已經知道有侵權行為,也知道有賠償義務人,
而兩年之內因為並未行使你們的權利,所以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應該已經罹於時效,
我想到最後判決時,客運公司的時效抗辯應該是會成立的。
另外,我不知道你們現在的訴訟被告是誰,是不是只有私家車駕駛跟客運公司而已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可以試試看對客運司機發支付命令,如果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二十天內,客運司機並未提出抗辯的話,那就相當於收到確定判決的效果,還是可以
以這個為執行名義,向客運司機提起強制執行,不過客運司機也是可以以消滅時效
已經完成為理由提出抗辯的。簡單來說就是賭他知不知道而已...
: 我想問的是:
: 我們的狀況,使用這條是否適用呢?因為肇事責任未決,我們一直都不知道賠償義務
: 人是誰。今年三月七日法院判決下來,是私用客車司機肇事。好像我媽諮詢的人認為
: 我媽當時在客運公司上受傷,所以是對車禍肇事雙方(客運公司和私家車駕駛)一起
: 提出賠償請求。(題外話:老實說這部份我不是很懂,這樣告合理嗎?)
: 如果今年三月才知道肇事責任者,那是否從那時候才開始計算兩年呢?
: 另外就是我媽的復健療程拖了將近一年,現在還每個月要回去復健,這對請求權期限
: 的延長有沒有幫助呢?
: 這三四年我一直在國外唸書,家裏大概是想我靠獎學金過日子很苦,家裏出了這些事
: 也都跟我說他們在處理、在弄,要我別擔心。現在是剛巧我媽來看我,不然我還不知
: 道原來事情是這樣子。我很想幫忙,可是我念的是理組,就算拿民法來讀也不清楚自
: 己解讀是否正確。只好又上來求救了。
: 先感謝各位替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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