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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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未成年性行為之相關問題
時間Wed Nov 26 00:34:37 2008
: ◆ From: 115.83.124.205
: ※ 編輯: catlovecat 來自: 115.83.124.205 (11/25 21:17)
: → depravity:她告的成你姪女你姪女告不成她 妳確定你要嚇他?? 11/25 21:31
: → depravity:等等 你是說男生當時未滿??還是你姪女? 還是都未滿?? 11/25 21:32
: → catlovecat:一開始寫得很清楚都是16歲阿@_@ 不好意思 11/25 22:18
: 推 minara:可以告~未滿十八的行為人是告訴乃論 只要提告就可 11/25 22:18
: → catlovecat:M大,那男生要告我姪女是不是也告得成@@ 11/25 22:20
: 推 Gene0705:個人看法 性侵害沒有證據 告不成的 恐嚇或性騷擾有可能 11/25 23:04
: 推 hsinyeh:發生性行為的時候男方滿16沒 11/25 23:08
: 推 andy2151:兩小無猜條款?! 11/25 23:26
: → catlovecat:發生時雙方均未滿16歲 11/26 00:03
: → catlovecat:但當時的證據的話,很有可能找不到,要再問一下,不清楚 11/26 00:04
: 推 depravity:那就是都有罪 走法律就一起..... 11/26 00:12
: 推 hsinyeh:樓上的看法跟我不一樣 11/26 00:19
我說一下我對於雙方都未滿16的時候狀況的時候,我在上課學到的...
以下出自於鄭逸哲刑分P.313以下
一依刑法第227條第三款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具有
與青少年性交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此案中,均為15歲未滿16歲之當事人性交,均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
三故兩人均有與青少年性交構成要件行為,且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但兩人仍不為犯罪
因為:
1.刑法227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第229條之1
第二選項亦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由此來看,性的
"理性抉擇能力"相對於其他的成熟較晚。因此未滿16歲人間的相互性交或是相互猥褻
行為的"責任年齡",理應調整,參酌民法第980條的結婚年齡規定,應理解為:刑法
並不認為未滿16歲之人,就第227所規定的各個夠成要件的該當行為,具有責任能力
。亦即,未滿16歲人,即使具有第227條所規定的各個構成要件的該當行為,亦因欠
缺有責性而不犯罪。
2.本案,兩人雖均具有違法的與青少年性交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兩人均未滿16歲,
而欠缺特別的責任能力。
3.故兩人的違法的與青少年性交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均因欠缺有責性而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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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24.69
1F:推 Jasy:可是14歲就有限制責任能力了 這樣解似乎有點問題 11/26 02:33
2F:→ Jasy:除非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11/26 02:34
3F:推 kokora:鄭師想法是不考慮幼年人彼此具合意時「認識」其行為之能力 11/26 03:51
4F:→ kokora:係因參酌227-1及民法相關規定優先於18條2項適用 11/26 03:54
5F:推 river2:可以這樣推的嗎?那怎麼不參酌民法980把男生的責任年齡調整 11/26 17:14
6F:→ river2:到未滿18歲好了? 11/26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