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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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未成年性行为之相关问题
时间Wed Nov 26 00:34:37 2008
: ◆ From: 115.83.124.205
: ※ 编辑: catlovecat 来自: 115.83.124.205 (11/25 21:17)
: → depravity:她告的成你侄女你侄女告不成她 你确定你要吓他?? 11/25 21:31
: → depravity:等等 你是说男生当时未满??还是你侄女? 还是都未满?? 11/25 21:32
: → catlovecat:一开始写得很清楚都是16岁阿@_@ 不好意思 11/25 22:18
: 推 minara:可以告~未满十八的行为人是告诉乃论 只要提告就可 11/25 22:18
: → catlovecat:M大,那男生要告我侄女是不是也告得成@@ 11/25 22:20
: 推 Gene0705:个人看法 性侵害没有证据 告不成的 恐吓或性骚扰有可能 11/25 23:04
: 推 hsinyeh:发生性行为的时候男方满16没 11/25 23:08
: 推 andy2151:两小无猜条款?! 11/25 23:26
: → catlovecat:发生时双方均未满16岁 11/26 00:03
: → catlovecat:但当时的证据的话,很有可能找不到,要再问一下,不清楚 11/26 00:04
: 推 depravity:那就是都有罪 走法律就一起..... 11/26 00:12
: 推 hsinyeh:楼上的看法跟我不一样 11/26 00:19
我说一下我对於双方都未满16的时候状况的时候,我在上课学到的...
以下出自於郑逸哲刑分P.313以下
一依刑法第227条第三款规定,对於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具有
与青少年性交构成要件该当性
二此案中,均为15岁未满16岁之当事人性交,均对於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为性交
三故两人均有与青少年性交构成要件行为,且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但两人仍不为犯罪
因为:
1.刑法227之1规定,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以及第229条之1
第二选项亦规定:未满18岁之人犯第227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由此来看,性的
"理性抉择能力"相对於其他的成熟较晚。因此未满16岁人间的相互性交或是相互猥亵
行为的"责任年龄",理应调整,参酌民法第980条的结婚年龄规定,应理解为:刑法
并不认为未满16岁之人,就第227所规定的各个够成要件的该当行为,具有责任能力
。亦即,未满16岁人,即使具有第227条所规定的各个构成要件的该当行为,亦因欠
缺有责性而不犯罪。
2.本案,两人虽均具有违法的与青少年性交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但两人均未满16岁,
而欠缺特别的责任能力。
3.故两人的违法的与青少年性交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均因欠缺有责性而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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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24.69
1F:推 Jasy:可是14岁就有限制责任能力了 这样解似乎有点问题 11/26 02:33
2F:→ Jasy:除非是减轻或免除其刑 11/26 02:34
3F:推 kokora:郑师想法是不考虑幼年人彼此具合意时「认识」其行为之能力 11/26 03:51
4F:→ kokora:系因参酌227-1及民法相关规定优先於18条2项适用 11/26 03:54
5F:推 river2:可以这样推的吗?那怎麽不参酌民法980把男生的责任年龄调整 11/26 17:14
6F:→ river2:到未满18岁好了? 11/26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