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金錢糾紛
時間Sun Nov 23 23:45:44 2008
※ 引述《Shigeru777 (呂秀蓮曼森)》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朋友(G)的朋友A之前想買一件高價牛仔褲,所以G就幫他上網找了一條30000元的,
: 介紹給A,A買了,穿了不久又賣給B,B穿不久又轉賣給C,但是C要買的時候卻發現
: 那條牛仔褲是仿冒品,於是就不買了,B也向A討公道,於是褲子回到了A的手上,
: A想找原賣家理論,但是賣家已經失聯了,
: 所以現在A就是想找我朋友G討公道,要G出30000元
: 問題:
: 我朋友只是介紹褲子賣家給A而已,買賣過程中G完全沒有任何好處,但是對於沒有
: 認出那件褲子是假貨(G也算是半個行家了),造成A的損失,所以G願意賠償5000元,
: 但是A方堅持他要賠償30000元的損失,經過一番溝通,A還是堅持要賠10000,
: 但是我們覺得整件事G都沒有錯,G願意出5000已經很多了,大家覺得這樣合理嗎?
: 是不是該請調解委員會或是法見了? 請指點迷津一下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你們朋友G幫A找高價牛仔褲有沒有收受報酬金?
如果沒有的話單純只是無償的委任契約,無償的委任契約其性質,
受任人對於委任事務只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民535),
申言之,委任人因委任事務受有損害,受任人僅就具體輕過失負責。
本案,G再尋匿該高檔牛仔褲,除非該牛仔褲明顯係屬仿冒品,即可用
肉眼就可知悉,如G仍介紹之,才會對A之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
,如該仿冒牛仔褲無法用肉眼就可知悉係屬仿冒品,究A之受損部份,
因GA間法律關係乃為無償的委任契約,其G已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之注意義務,即可就委任事務對於委任人之損害免責。
白話點,我是G我不會賠,買到仿冒品本來就是要找出賣人負責,欠缺
品質保證,應行使的為民法關於買賣瑕疵之規定,而非對於G請求賠償
!一整個就沒有請求權基礎,倘若G因此賠償,另可討論A對G之不當
得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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