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金钱纠纷
时间Sun Nov 23 23:45:44 2008
※ 引述《Shigeru777 (吕秀莲曼森)》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朋友(G)的朋友A之前想买一件高价牛仔裤,所以G就帮他上网找了一条30000元的,
: 介绍给A,A买了,穿了不久又卖给B,B穿不久又转卖给C,但是C要买的时候却发现
: 那条牛仔裤是仿冒品,於是就不买了,B也向A讨公道,於是裤子回到了A的手上,
: A想找原卖家理论,但是卖家已经失联了,
: 所以现在A就是想找我朋友G讨公道,要G出30000元
: 问题:
: 我朋友只是介绍裤子卖家给A而已,买卖过程中G完全没有任何好处,但是对於没有
: 认出那件裤子是假货(G也算是半个行家了),造成A的损失,所以G愿意赔偿5000元,
: 但是A方坚持他要赔偿30000元的损失,经过一番沟通,A还是坚持要赔10000,
: 但是我们觉得整件事G都没有错,G愿意出5000已经很多了,大家觉得这样合理吗?
: 是不是该请调解委员会或是法见了? 请指点迷津一下 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你们朋友G帮A找高价牛仔裤有没有收受报酬金?
如果没有的话单纯只是无偿的委任契约,无偿的委任契约其性质,
受任人对於委任事务只负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义务(民535),
申言之,委任人因委任事务受有损害,受任人仅就具体轻过失负责。
本案,G再寻匿该高档牛仔裤,除非该牛仔裤明显系属仿冒品,即可用
肉眼就可知悉,如G仍介绍之,才会对A之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反之
,如该仿冒牛仔裤无法用肉眼就可知悉系属仿冒品,究A之受损部份,
因GA间法律关系乃为无偿的委任契约,其G已尽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
一之注意义务,即可就委任事务对於委任人之损害免责。
白话点,我是G我不会赔,买到仿冒品本来就是要找出卖人负责,欠缺
品质保证,应行使的为民法关於买卖瑕疵之规定,而非对於G请求赔偿
!一整个就没有请求权基础,倘若G因此赔偿,另可讨论A对G之不当
得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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