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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trickqna ()》之銘言: : 事實經過:(以下部分內容為假設性,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 我之前在家教板找到一份工作 : 那間公司負責人要我到另一間大公司擔任教育訓練講師 : 第一次上課當天他在一張紙上寫下一些規範 : 目前可能有爭議的是: : 1. 上面沒有我跟他的簽名(但是是他當場手寫的) : 2. 他在紙上寫我是公司內部員工、專任講師 : 3. 紙上要求每日 mail 一份上課狀況及範例檔供掌握進度與情形 : 4. 講義未經准許不得複製 : 第一次上課後就覺得有點怪怪的 : 一方面是他編的講義內容和某幾本書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 : 此外下課時在路上遇到上課的學員 : 學員告訴我原本的講師上的很爛很陽春(原本的講師就是公司負責人) : 那位公司負責人是某知名補習班不同性質課程的專任講師 : 但他另外在外面自行開公司接 case 上課 : 因此我每次上課 mail 給他的上課範例其實不是完整檔 : 但配合上課聯繫表後並未影響他掌握進度(他也沒提出過無法掌握進度的問題) : 之後他一直以我不整理我在課堂上帶學員做的範例給他為由不支付我薪水 : 還寄存證信函要我簽約跟辦妥稅務一類的才願意支付薪水 : 但他合約很不合理而且我之前已按照他的要求寄相關證件影本給他 : 結果今天在台北市勞工局開協調會他沒出席 : 勞工局承辦人員打電話給他時他說他有收到通知但人在台中上課沒辦法過來 : 此外承辦人員說一般補習班講師是承攬而非雇傭 : 還說那張紙不算契約(理由是契約必須一式多份還要有雙方的簽章...etc) : 因此無法憑那張紙斷定我和雇主有雇傭關係 : 他建議我採取訴訟或請勞檢處的人處理(當然他說要再開協調會也行) : 問題: : 1. 請問在沒有簽訂任何契約的情況下 :   講師於上課時提供的範例和講義之著作財產權 :   是屬於講師還是補習班? 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故雇主可以使用契約方式, 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由雇主享有著作權. 回歸到原PO的情況,如果沒有任何約定情況下,當然提供的範例跟講義的著作財產權, 當然屬原PO所有. : 2. 如果公司或負責人有違法情事 :   我對外舉發(包含對 bbs、媒體、司法單位... etc) :   是否會被他告? 針對如果公司違反法令的規範可以向所管轄的主管機關檢舉, 當然公司違法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自會裁罰公司,這是公司違反法令的處罰, 跟檢舉者無關,當然也不會因此檢舉被公司告,不過興訟乃為個人或公司的權利, 如果公司莫名其妙告你民事訴訟,你還是會免不了要上法院說明, 所以如果能夠採匿名檢舉就匿名檢舉看看. : 3. 一般補習班講師都屬承攬而非雇傭嗎? :   如果雇主不是補習班而是接外面教育訓練並外派講師的公司呢? :   再如果公司的營業登記項目根本無法從事上述業務呢? :   雇主手寫的那張紙是否具有契約效力? 補習班講師是屬於承攬與僱傭的模糊地帶,為何說是模糊地帶呢? 僱傭 = 雇主對於勞工有指揮監督權,勞工主要提供勞務,雇主相對的給予薪水為對價. 承攬 = 定作人只要看見承攬人完成特定的結果,重點在於特定結果之完成, 至於進行的過程則不過問,且定作人對承攬人無指揮監督權. 回歸到補習班講師的職業,補習班聘請講師來開班授課, 當然主要針對授課科目進行議定,至於怎麼樣去進行授課並不會多加限制, 而講師只要完成教授完該科目,即可獲得授課鍾點費, 以完成特定科目的講授為交付之工作成果,是比較趨近於承攬, 除非雇主有明顯的指揮監督權存在,就可能會有模糊空間存在, 但倘若僅為補習班的行政人員 班導師,就是比較明顯的僱傭關係(勞僱關係). 民法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 4. 除了訴訟還有什麼方式能要回薪水? 去勞工局申請 協調或調解,其實是一種方式,透過協商制度盡量去達到和解, 但是從文中可以看出來雇主不願意出席,也就是代表沒有協商的誠意, 大概就是寄發存證信函試試看,如果沒用就要考慮要不要走民事訴訴途徑.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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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37.48
1F:推 hotwingking:有繼續性質 反覆實施關係者 仍然是僱傭契約 11/24 00:01
2F:→ hotwingking:這方面的空間應該很小了 不若醫師與醫院的關係麻煩 11/24 00:03
3F:→ hotwingking:喔 講師跟導師 沒留意看仔細 講師與補班接近醫師醫院 11/2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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