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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trickqna ()》之铭言: : 事实经过:(以下部分内容为假设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我之前在家教板找到一份工作 : 那间公司负责人要我到另一间大公司担任教育训练讲师 : 第一次上课当天他在一张纸上写下一些规范 : 目前可能有争议的是: : 1. 上面没有我跟他的签名(但是是他当场手写的) : 2. 他在纸上写我是公司内部员工、专任讲师 : 3. 纸上要求每日 mail 一份上课状况及范例档供掌握进度与情形 : 4. 讲义未经准许不得复制 : 第一次上课後就觉得有点怪怪的 : 一方面是他编的讲义内容和某几本书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 : 此外下课时在路上遇到上课的学员 : 学员告诉我原本的讲师上的很烂很阳春(原本的讲师就是公司负责人) : 那位公司负责人是某知名补习班不同性质课程的专任讲师 : 但他另外在外面自行开公司接 case 上课 : 因此我每次上课 mail 给他的上课范例其实不是完整档 : 但配合上课联系表後并未影响他掌握进度(他也没提出过无法掌握进度的问题) : 之後他一直以我不整理我在课堂上带学员做的范例给他为由不支付我薪水 : 还寄存证信函要我签约跟办妥税务一类的才愿意支付薪水 : 但他合约很不合理而且我之前已按照他的要求寄相关证件影本给他 : 结果今天在台北市劳工局开协调会他没出席 : 劳工局承办人员打电话给他时他说他有收到通知但人在台中上课没办法过来 : 此外承办人员说一般补习班讲师是承揽而非雇佣 : 还说那张纸不算契约(理由是契约必须一式多份还要有双方的签章...etc) : 因此无法凭那张纸断定我和雇主有雇佣关系 : 他建议我采取诉讼或请劳检处的人处理(当然他说要再开协调会也行) : 问题: : 1. 请问在没有签订任何契约的情况下 :   讲师於上课时提供的范例和讲义之着作财产权 :   是属於讲师还是补习班? 依照着作权法第11条规定:「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 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故雇主可以使用契约方式, 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由雇主享有着作权. 回归到原PO的情况,如果没有任何约定情况下,当然提供的范例跟讲义的着作财产权, 当然属原PO所有. : 2. 如果公司或负责人有违法情事 :   我对外举发(包含对 bbs、媒体、司法单位... etc) :   是否会被他告? 针对如果公司违反法令的规范可以向所管辖的主管机关检举, 当然公司违法若查证属实,主管机关自会裁罚公司,这是公司违反法令的处罚, 跟检举者无关,当然也不会因此检举被公司告,不过兴讼乃为个人或公司的权利, 如果公司莫名其妙告你民事诉讼,你还是会免不了要上法院说明, 所以如果能够采匿名检举就匿名检举看看. : 3. 一般补习班讲师都属承揽而非雇佣吗? :   如果雇主不是补习班而是接外面教育训练并外派讲师的公司呢? :   再如果公司的营业登记项目根本无法从事上述业务呢? :   雇主手写的那张纸是否具有契约效力? 补习班讲师是属於承揽与雇佣的模糊地带,为何说是模糊地带呢? 雇佣 = 雇主对於劳工有指挥监督权,劳工主要提供劳务,雇主相对的给予薪水为对价. 承揽 = 定作人只要看见承揽人完成特定的结果,重点在於特定结果之完成, 至於进行的过程则不过问,且定作人对承揽人无指挥监督权. 回归到补习班讲师的职业,补习班聘请讲师来开班授课, 当然主要针对授课科目进行议定,至於怎麽样去进行授课并不会多加限制, 而讲师只要完成教授完该科目,即可获得授课锺点费, 以完成特定科目的讲授为交付之工作成果,是比较趋近於承揽, 除非雇主有明显的指挥监督权存在,就可能会有模糊空间存在, 但倘若仅为补习班的行政人员 班导师,就是比较明显的雇佣关系(劳雇关系). 民法482条: 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 方给付报酬之契约。 民法490条: 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给付报酬之契约。 : 4. 除了诉讼还有什麽方式能要回薪水? 去劳工局申请 协调或调解,其实是一种方式,透过协商制度尽量去达到和解, 但是从文中可以看出来雇主不愿意出席,也就是代表没有协商的诚意, 大概就是寄发存证信函试试看,如果没用就要考虑要不要走民事诉诉途径.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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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37.48
1F:推 hotwingking:有继续性质 反覆实施关系者 仍然是雇佣契约 11/24 00:01
2F:→ hotwingking:这方面的空间应该很小了 不若医师与医院的关系麻烦 11/24 00:03
3F:→ hotwingking:喔 讲师跟导师 没留意看仔细 讲师与补班接近医师医院 11/2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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