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irybaby (精靈北鼻)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購物網站聲稱標錯價格拒絕出貨
時間Sat Nov 8 03:53:55 2008
還是直接回文好了..
※ 引述《ChiBuSai (吉普賽)》之銘言:
: 容小弟補充一下疑義之處
: 先謝謝m大詳細的回覆 真的是非常有用...
: 當初在購物網看到時 這款商品是擺在"店長推薦"這一欄中
: 此欄就只有唯一此物品 底下標價3140
: (其它物品則擺在"新貨上架"、"本週HITO"、"本區最殺"...等等)
: 我想說明的是.."店長推薦"就只有一樣商品 也就是這款商品
: 而在該購物網的另一個分頁中
: 這款商品被標明"限量1台"
: 再加上此商品的主頁上 標明"此次購物為您節省 3850 元"
: 綜合以上三點 本人才合理認為該公司是知曉本商品市價
: 而且基於新品上市又限量一台 又是店長推薦 很可能是限量促銷活動
: 小弟這裡都有照片為證...
有照片為證又怎樣?
重點是: 可以借我們看一下、瞭解一下實際情形嗎?
另外,請問網址還在嗎?
: ps.購物網上的任何文字、圖片 都必需視為交易的一部分對吧
: 並不能以電腦自動計算就怪罪到電腦頭上 負責人就可以不用負責 對吧?
現在的重點根本就不是甚麼
"交易的一部分"、
"不能以電腦自動計算就怪罪到電腦頭上"
而是
「契約的成立與否」以及
「這樣的情形究竟算不算引誘要約」
如果以上兩點根本還沒確定,哪來的"交易"?
這裡提供一則法務部的生活法律案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915&ctNode=7951&mp=001
在這則案例的解析中是這麼看的:
在網路商店中,出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定價及其他介紹,因其以虛
擬商品而非實物,所以不合乎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
但是網路商家將消息透過電腦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可認為是
一種
「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上所收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
要約
之引誘」。
註:民154-2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
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
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
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但是如果網路商家已經寄發通知
書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
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就不能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
請求返還。因此,於網頁標錯價的情形,網路商家可以用「要約引誘」的理論或
是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的義
務。
不過,消保會提出另一種看法,請參考: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444
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
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這兩者的觀點明顯不同.
到底上了法院,會如何判,還很難說.
: 這一次我不會再自認倒楣 也希望版友們能站在我這邊 多幫我一點 小弟跪謝...
這句話的口氣倒是挺大的
話說回來,反正事主不是我,相當歡迎提告
我也很想看法官是怎麼判的
從歷史看來,小蝦米也不是沒可能打敗大鯨魚
(更何況這次"鯨魚"的體型恐怕連"金魚"都不到)
在網路購物普及的現在,店家標錯價格可說是時有所聞
如果你能成為相關事件的頭一位勝訴消費者,
這筆判決想必也會為後人所稱頌、時常引用呢~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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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70.35
1F:推 m06:你的口氣也沒多好 要一般人去熟讀你說的法條..還需要這個板嗎 11/08 05:20
2F:→ m06:不過原po的態度更糟糕就是了..ˊˋ 11/08 05:21
其實也不用熟讀啦.. 民153 154這兩條讀過就差不多了~
3F:推 Gene0705:如果您讀的是法律相關系所 此篇文章會讓人很失望 11/08 08:51
那麼您這次不必失望了 ^^
4F:推 changtai:原來這就是法律人... 11/08 09:53
不不.. 我不是法律相關科系的學生唷~
5F:推 Robbit1024:有些多餘的話可以不用說的不要太強調 態度上請注意 11/08 14:03
6F:推 Robbit1024:這不用看過法條才來問 去LAW版討論比較需要 警告一次 11/08 14:05
好的 謝謝板主提醒
7F:推 otina:原po只是想強調他有其他符合"並非違反誠信原則"的證明 11/08 14:31
8F:→ otina:看不出來文章態度有哪裡不好啊...= =" 11/08 14:32
9F:推 Robbit1024:言談過多非法律討論言語 功課.119.免費.癡人說夢等不妥 11/08 14:48
10F:推 Robbit1024:其他人也別再來信檢舉.非當事人且非純酸文不會水桶.言 11/08 14:51
11F:推 Robbit1024:語上自己注意一下.這邊還是多用法律少點語氣給人比較好 11/08 14:52
12F:推 Robbit1024:如果原PO願意把一些言語修掉可修掉我推文 純就法律意見 11/08 14:54
小的已經把這些用詞遮蔽了.. 不過,修推文就不必了 ^^"
※ 編輯: fairybaby 來自: 122.127.70.35 (11/08 15:05)
句子刪去
※ 編輯: fairybaby 來自: 122.127.70.35 (11/08 15:24)
13F:推 ChiBuSai:這下糗大了... 11/09 11:02
14F:推 ChiBuSai:11/10 Robbit1024 □ [公告] fairybaby 水桶七日(z-11- 11/11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