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irybaby (精灵北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购物网站声称标错价格拒绝出货
时间Sat Nov 8 03:53:55 2008
还是直接回文好了..
※ 引述《ChiBuSai (吉普赛)》之铭言:
: 容小弟补充一下疑义之处
: 先谢谢m大详细的回覆 真的是非常有用...
: 当初在购物网看到时 这款商品是摆在"店长推荐"这一栏中
: 此栏就只有唯一此物品 底下标价3140
: (其它物品则摆在"新货上架"、"本周HITO"、"本区最杀"...等等)
: 我想说明的是.."店长推荐"就只有一样商品 也就是这款商品
: 而在该购物网的另一个分页中
: 这款商品被标明"限量1台"
: 再加上此商品的主页上 标明"此次购物为您节省 3850 元"
: 综合以上三点 本人才合理认为该公司是知晓本商品市价
: 而且基於新品上市又限量一台 又是店长推荐 很可能是限量促销活动
: 小弟这里都有照片为证...
有照片为证又怎样?
重点是: 可以借我们看一下、了解一下实际情形吗?
另外,请问网址还在吗?
: ps.购物网上的任何文字、图片 都必需视为交易的一部分对吧
: 并不能以电脑自动计算就怪罪到电脑头上 负责人就可以不用负责 对吧?
现在的重点根本就不是甚麽
"交易的一部分"、
"不能以电脑自动计算就怪罪到电脑头上"
而是
「契约的成立与否」以及
「这样的情形究竟算不算引诱要约」
如果以上两点根本还没确定,哪来的"交易"?
这里提供一则法务部的生活法律案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915&ctNode=7951&mp=001
在这则案例的解析中是这麽看的:
在网路商店中,出卖人就其网站上所作货品之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因其以虚
拟商品而非实物,所以不合乎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之定义,不算是一种要约。
但是网路商家将消息透过电脑网路而传送到消费者的电脑中,解释上应可认为是
一种
「价目表之寄送」,因此网路上所收到的广告及价目表,应该属於一种
要约
之引诱」。
注:民154-2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也就是说网路上所刊出之广告仅为要约之引诱,必须由消费者按键点选时,才会
构成要约,再由网路商家承诺後,契约才为成立。因此假如网路商家於网页上之
标价仅属於一种「要约之引诱」,那麽就算消费者依该价格下订单,买卖契约仍
然未成立,网路商家当然不负交付商品的义务,但是如果网路商家已经寄发通知
书通知消费者契约成立(承诺),甚至已经直接将货品送交消费者手中(意思实
现),则此时网路商家就不能认为双方的买卖契约不成立,而主张不交付货品或
请求返还。因此,於网页标错价的情形,网路商家可以用「要约引诱」的理论或
是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主张「意思表示错误」来撤销契约,而不负交付货品的义
务。
不过,消保会提出另一种看法,请参考: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444
业者於网路上所刊登之广告系属於要约或要约引诱,只要买方下单,有了成交确认信函後
买卖契约即已成立。
这两者的观点明显不同.
到底上了法院,会如何判,还很难说.
: 这一次我不会再自认倒楣 也希望版友们能站在我这边 多帮我一点 小弟跪谢...
这句话的口气倒是挺大的
话说回来,反正事主不是我,相当欢迎提告
我也很想看法官是怎麽判的
从历史看来,小虾米也不是没可能打败大鲸鱼
(更何况这次"鲸鱼"的体型恐怕连"金鱼"都不到)
在网路购物普及的现在,店家标错价格可说是时有所闻
如果你能成为相关事件的头一位胜诉消费者,
这笔判决想必也会为後人所称颂、时常引用呢~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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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7.70.35
1F:推 m06:你的口气也没多好 要一般人去熟读你说的法条..还需要这个板吗 11/08 05:20
2F:→ m06:不过原po的态度更糟糕就是了..ˊˋ 11/08 05:21
其实也不用熟读啦.. 民153 154这两条读过就差不多了~
3F:推 Gene0705:如果您读的是法律相关系所 此篇文章会让人很失望 11/08 08:51
那麽您这次不必失望了 ^^
4F:推 changtai:原来这就是法律人... 11/08 09:53
不不.. 我不是法律相关科系的学生唷~
5F:推 Robbit1024:有些多余的话可以不用说的不要太强调 态度上请注意 11/08 14:03
6F:推 Robbit1024:这不用看过法条才来问 去LAW版讨论比较需要 警告一次 11/08 14:05
好的 谢谢板主提醒
7F:推 otina:原po只是想强调他有其他符合"并非违反诚信原则"的证明 11/08 14:31
8F:→ otina:看不出来文章态度有哪里不好啊...= =" 11/08 14:32
9F:推 Robbit1024:言谈过多非法律讨论言语 功课.119.免费.痴人说梦等不妥 11/08 14:48
10F:推 Robbit1024:其他人也别再来信检举.非当事人且非纯酸文不会水桶.言 11/08 14:51
11F:推 Robbit1024:语上自己注意一下.这边还是多用法律少点语气给人比较好 11/08 14:52
12F:推 Robbit1024:如果原PO愿意把一些言语修掉可修掉我推文 纯就法律意见 11/08 14:54
小的已经把这些用词遮蔽了.. 不过,修推文就不必了 ^^"
※ 编辑: fairybaby 来自: 122.127.70.35 (11/08 15:05)
句子删去
※ 编辑: fairybaby 来自: 122.127.70.35 (11/08 15:24)
13F:推 ChiBuSai:这下糗大了... 11/09 11:02
14F:推 ChiBuSai:11/10 Robbit1024 □ [公告] fairybaby 水桶七日(z-11- 11/11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