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購物網站聲稱標錯價格拒絕出貨
時間Fri Nov 7 17:06:52 2008
個人認為買賣契約應為合法!
理由在於因為價格方面去判斷網路價格寫「原價六千多特價三千多
限省三千多」等字樣,均可認定出賣人對於價格方面係屬已明知。
惟要討論的部份在於,網路商品標定價格係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若為前者出賣人應受標價之約束,若為後者則出賣人無須被標價給
約束!
實務及通說均認為網路標價僅屬要約之引誘,出賣人不受價格約束!
但,雖係如此,若於網路下標中,出賣網頁均會要求買受人係否同意
本買賣之同意網頁或選項,如為勾選行為基本上可認定出賣人與買受
人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除此之外仍需注意
買受人於訂定契約當時,係否有違背誠信原則,即觀看商品網頁價格
時,係否明知該商品網頁之價格明顯不符合市價,而可認定係為出賣
人之錯誤(即輸入商品標價錯誤,如市價12000元卻打成120
0元),如該情形,買受人明知時,則係顯然違背誠信原則,其買賣
契約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無效,理由在於誠信原則之違背!
本案情形,價格部份為市價之ㄧ半,且商品價格後方註明現省三千多
字樣,可推定受要約之引誘人於下標當時係屬善意不知情之情況,又
如買受人已於下標當時有勾選做『我確認購買本商品』類似涵義之選
項時,則滿足該二要件時,其買賣契約已為成立,如出賣人拒絕出貨
,乃屬给付不完全,因出賣人已明示拒絕補正,而轉為可歸責出賣人
之事由给付不能,買受人可要求解除契約及要求損害賠償,惟買賣契
約在民法債各另有規定,其效力應優先適用於債總之規定,而效力為
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民348參照),此為民法請求權
基礎。(就是你可以告他的法律上基礎)
關於網路購物常載明「本公司保有出貨權利」等字樣,其法律效果?
此等字樣,係屬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而此種條款對於消費者而言,
係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理由在於買賣契約如成立,且無其他事由
(如詐欺脅迫或暴利行為)存在時,出賣人不得單方面表示契約無效
,蓋法律行為之解除,需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力,今企
業經營者於定型化條款載明「本公司保有出貨權利」等字樣,實屬對
消費者間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應屬無效!(消保法第12條第二
項第一款參照)
綜上所結,按照民法流程,你可以主張民法第348條,理由同上,
茲不贅述;同按消保法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抗辯有「本公司保有出貨權
利」等字樣時,可以照消保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抗辯為無效條款
。
附註:實務上有名相關的案件為「PCHOME出包案」,有興趣的
人可以去看看相關判決,內容主要是討論PChome購物網
頁某商品市價一萬四元,可是標價卻寫新台幣一元,吸引一堆
鄉民瘋狂下標,後來被PChome發現,全部都拒絕出貨,
後來就有人因此告上法院,經台北地院判決認為購物人因違背
誠信原則,其買賣契約因有暴利行為而無效。(印象內容,實
際案例要找找,記得是民國95年的事情)
(上為個人拙見,如有錯誤尚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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