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购物网站声称标错价格拒绝出货
时间Fri Nov 7 17:06:52 2008
个人认为买卖契约应为合法!
理由在於因为价格方面去判断网路价格写「原价六千多特价三千多
限省三千多」等字样,均可认定出卖人对於价格方面系属已明知。
惟要讨论的部份在於,网路商品标定价格系为要约或要约之引诱,
若为前者出卖人应受标价之约束,若为後者则出卖人无须被标价给
约束!
实务及通说均认为网路标价仅属要约之引诱,出卖人不受价格约束!
但,虽系如此,若於网路下标中,出卖网页均会要求买受人系否同意
本买卖之同意网页或选项,如为勾选行为基本上可认定出卖人与买受
人买卖契约之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契约即为成立,除此之外仍需注意
买受人於订定契约当时,系否有违背诚信原则,即观看商品网页价格
时,系否明知该商品网页之价格明显不符合市价,而可认定系为出卖
人之错误(即输入商品标价错误,如市价12000元却打成120
0元),如该情形,买受人明知时,则系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其买卖
契约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无效,理由在於诚信原则之违背!
本案情形,价格部份为市价之ㄧ半,且商品价格後方注明现省三千多
字样,可推定受要约之引诱人於下标当时系属善意不知情之情况,又
如买受人已於下标当时有勾选做『我确认购买本商品』类似涵义之选
项时,则满足该二要件时,其买卖契约已为成立,如出卖人拒绝出货
,乃属给付不完全,因出卖人已明示拒绝补正,而转为可归责出卖人
之事由给付不能,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契约及要求损害赔偿,惟买卖契
约在民法债各另有规定,其效力应优先适用於债总之规定,而效力为
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民348参照),此为民法请求权
基础。(就是你可以告他的法律上基础)
关於网路购物常载明「本公司保有出货权利」等字样,其法律效果?
此等字样,系属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而此种条款对於消费者而言,
系属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理由在於买卖契约如成立,且无其他事由
(如诈欺胁迫或暴利行为)存在时,出卖人不得单方面表示契约无效
,盖法律行为之解除,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生效力,今企
业经营者於定型化条款载明「本公司保有出货权利」等字样,实属对
消费者间属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应属无效!(消保法第12条第二
项第一款参照)
综上所结,按照民法流程,你可以主张民法第348条,理由同上,
兹不赘述;同按消保法之规定企业经营者抗辩有「本公司保有出货权
利」等字样时,可以照消保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一款抗辩为无效条款
。
附注:实务上有名相关的案件为「PCHOME出包案」,有兴趣的
人可以去看看相关判决,内容主要是讨论PChome购物网
页某商品市价一万四元,可是标价却写新台币一元,吸引一堆
乡民疯狂下标,後来被PChome发现,全部都拒绝出货,
後来就有人因此告上法院,经台北地院判决认为购物人因违背
诚信原则,其买卖契约因有暴利行为而无效。(印象内容,实
际案例要找找,记得是民国95年的事情)
(上为个人拙见,如有错误尚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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