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pravity (喵)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這種情況我算詐欺共犯嗎?
時間Thu Nov 6 04:20:00 2008
※ 引述《fairybaby (精靈北鼻)》之銘言:
: 呃....我還是看不出哪裡違法呀...
: 個人的看法是:原PO並無"偽造" 或是 "變造"私文書的行為
唉 都被m了 我就回一下為何我和妳看法不同好了
首先 yahoo 既然用信用卡認證那麼表示其認定帳號和本人之間的對應0
是該信用卡卡號之擁有者而非帳號上填寫的某某某人
故帳號本人應該等於信用卡本人
所以 有權填寫帳號資料的是信用卡帳號擁有者
而不是借(買)信用卡卡號的人
因此我的看法是 該雅虎帳號除了卡號其他都是偽造的
亦即有人使用該卡號人的名義無中生有創出一個帳號來
而不是有人用本人名義使用他人的卡號做認證
所以我說她是偽造文書
而出借(賣)卡號的人就像提供身分證護照給人家做假資料一樣
而且她本人也知道人家是要拿去做假 所以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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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何我要括弧寫賣
是因為借是僅為當事人所說並無證據證實
(相信檢察官法官也是依事實而非僅憑當事人所述做判斷)
而從客觀事實來看
某甲取得他人卡號而卡號擁有者連續三個月從某甲處取得金錢
很難不被認定其間沒有某種對價關係 我相信檢察官也會咬緊這點的
甚至認定其兩造之間是串通好等價款領完再行詐騙以圖規避某方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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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81.138
1F:推 fairybaby:1.為什麼信用卡卡號只有本人能使用? 11/06 04:39
2F:→ fairybaby:2.就算檢察官認定其中有對價關係,可是檢察官還是不能僅 11/06 04:40
3F:→ fairybaby:憑"懷疑"就認定為事實吧? 證明被告有罪乃屬檢察官的責任 11/06 04:40
4F:→ depravity:1.信用卡合約約定限本人使用卡號代表該信用卡當然亦同 11/06 04:44
5F:→ depravity:2.不然妳以為"心證"怎麼形成的??? 11/06 04:45
6F:推 fairybaby:1.我的確沒辦過信用卡,也沒簽過這種合約 11/06 04:47
7F:→ depravity:註:我無意和你辯論是看板主M了才打算寫清楚我的看法 11/06 04:47
8F:→ fairybaby:我也無意和你辯論 我只想知道原PO有罪的原因到底在哪裡 11/06 04:48
9F:→ depravity:至於原po願意相信哪種請她自己決定我也懶的再回了 11/06 04:48
10F:→ fairybaby:1.但 就算違反條約好了,那也是原PO和銀行的事 違反法律? 11/06 04:49
11F:→ fairybaby:那可還不一定 呵~ 11/06 04:49
12F:→ fairybaby:2.心證? 有人願意解釋一下的嗎? 我不知道心證也能定罪耶 11/06 04:50
13F:推 fairybaby:提起公訴時,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將認定犯罪證據提出來 11/06 04:57
14F:→ fairybaby:「心證」是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依據兩造提出的證據 11/06 04:58
15F:→ fairybaby:加以判斷,所得出來的 11/06 04:59
16F:→ fairybaby:我只能說,你所謂的「心證」恐怕用錯地方了唷~ ^^" 11/06 05:00
17F:推 hotwingking:1)別麻煩了 檢察官認定帳號使用人即為原PO即可 11/06 09:44
18F:→ hotwingking: 原PO抗辯亦遭欺騙麻煩原PO提出證據 否則屬幽靈抗辯 11/06 09:45
19F:→ hotwingking: 舉證責任不是被告的每一句抗辯都得舉證證明 11/06 09:47
20F:→ hotwingking:2)話說 我要是原PO就對該帳號使用卡號一事否認 11/06 09:49
21F:→ hotwingking: 問題是原PO說他還幫該帳號回答買方問題! 11/06 09:50
22F:→ hotwingking: 整件案子即使真是無辜也只能怪自己笨 不可能無罪了 11/06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