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pravity (喵)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这种情况我算诈欺共犯吗?
时间Thu Nov 6 04:20:00 2008
※ 引述《fairybaby (精灵北鼻)》之铭言:
: 呃....我还是看不出哪里违法呀...
: 个人的看法是:原PO并无"伪造" 或是 "变造"私文书的行为
唉 都被m了 我就回一下为何我和你看法不同好了
首先 yahoo 既然用信用卡认证那麽表示其认定帐号和本人之间的对应0
是该信用卡卡号之拥有者而非帐号上填写的某某某人
故帐号本人应该等於信用卡本人
所以 有权填写帐号资料的是信用卡帐号拥有者
而不是借(买)信用卡卡号的人
因此我的看法是 该雅虎帐号除了卡号其他都是伪造的
亦即有人使用该卡号人的名义无中生有创出一个帐号来
而不是有人用本人名义使用他人的卡号做认证
所以我说她是伪造文书
而出借(卖)卡号的人就像提供身分证护照给人家做假资料一样
而且她本人也知道人家是要拿去做假 所以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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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为何我要括弧写卖
是因为借是仅为当事人所说并无证据证实
(相信检察官法官也是依事实而非仅凭当事人所述做判断)
而从客观事实来看
某甲取得他人卡号而卡号拥有者连续三个月从某甲处取得金钱
很难不被认定其间没有某种对价关系 我相信检察官也会咬紧这点的
甚至认定其两造之间是串通好等价款领完再行诈骗以图规避某方之责任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81.138
1F:推 fairybaby:1.为什麽信用卡卡号只有本人能使用? 11/06 04:39
2F:→ fairybaby:2.就算检察官认定其中有对价关系,可是检察官还是不能仅 11/06 04:40
3F:→ fairybaby:凭"怀疑"就认定为事实吧? 证明被告有罪乃属检察官的责任 11/06 04:40
4F:→ depravity:1.信用卡合约约定限本人使用卡号代表该信用卡当然亦同 11/06 04:44
5F:→ depravity:2.不然你以为"心证"怎麽形成的??? 11/06 04:45
6F:推 fairybaby:1.我的确没办过信用卡,也没签过这种合约 11/06 04:47
7F:→ depravity:注:我无意和你辩论是看板主M了才打算写清楚我的看法 11/06 04:47
8F:→ fairybaby:我也无意和你辩论 我只想知道原PO有罪的原因到底在哪里 11/06 04:48
9F:→ depravity:至於原po愿意相信哪种请她自己决定我也懒的再回了 11/06 04:48
10F:→ fairybaby:1.但 就算违反条约好了,那也是原PO和银行的事 违反法律? 11/06 04:49
11F:→ fairybaby:那可还不一定 呵~ 11/06 04:49
12F:→ fairybaby:2.心证? 有人愿意解释一下的吗? 我不知道心证也能定罪耶 11/06 04:50
13F:推 fairybaby:提起公诉时,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将认定犯罪证据提出来 11/06 04:57
14F:→ fairybaby:「心证」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两造提出的证据 11/06 04:58
15F:→ fairybaby:加以判断,所得出来的 11/06 04:59
16F:→ fairybaby:我只能说,你所谓的「心证」恐怕用错地方了唷~ ^^" 11/06 05:00
17F:推 hotwingking:1)别麻烦了 检察官认定帐号使用人即为原PO即可 11/06 09:44
18F:→ hotwingking: 原PO抗辩亦遭欺骗麻烦原PO提出证据 否则属幽灵抗辩 11/06 09:45
19F:→ hotwingking: 举证责任不是被告的每一句抗辩都得举证证明 11/06 09:47
20F:→ hotwingking:2)话说 我要是原PO就对该帐号使用卡号一事否认 11/06 09:49
21F:→ hotwingking: 问题是原PO说他还帮该帐号回答买方问题! 11/06 09:50
22F:→ hotwingking: 整件案子即使真是无辜也只能怪自己笨 不可能无罪了 11/06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