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irybaby (精靈北鼻)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這種情況我算詐欺共犯嗎?
時間Wed Nov 5 21:55:09 2008
※ 引述《depravity (喵)》之銘言:
: : 1.想請問depravity. 您似乎認定原PO是"偽造文書和詐欺雅虎站方的共同正犯"
: : 您可以說清楚原PO觸犯的分別是刑法的哪幾條嗎?
: : 偽造文書 -> 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210~220的哪一條?
: 1.她提供卡號給他人於填寫給雅虎的合約當中的個人資料做不實填寫
: 當然觸犯210和216條啊 她們共同偽造私文書並且行使不是嗎?
: 而且這部分她也知情且同意不是嗎
: 還是yahoo合約中允許使用他人卡號
: 這我沒去看 有就是我錯了 @@~
是這樣的嗎? @_@
查了一下資料:
§210偽造行為指的是無製作權者製作虛偽的文書,也就是行為人必需要假借他人的
名義而製作的私文書始可。所以行為人如果有製作權而以自己名義製作,即使內容不正
確,也不是本罪的偽造行為。如行為人無製作權,即使以自己名義為之,有可能成為本
罪的偽造行為。如過受到她人製作文書的委託,但逾越了委託的範圍,仍可構成本罪。
偽造文書的內容即使與真實的一致,仍然可以成立本罪。例如,系主任親筆寫了一張準假
單,某乙弄丟了,某乙寫了一張內容一模一樣的請假單,仍構成本罪(有反對說)。
變造行為 指的是無權修改私文書的內容,擅自更改文書的內容而言。判例認為,原本加以
影印,竄改了其中的內容,再加以影印的行為,足以構成本罪的變造行為(73台上3885)
。變造文書者,指無製作權者,就他人所製作的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謂(
28上2278)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有所更改而言(29上
1785)。例如,在他人的契約上寫上某些文字。
另外,行為人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的行為為變造,而此真實文書的本質必須沒有改變才可
以,如果是就虛偽文書竄改的行為就成立偽造。
本罪的行為結果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也就是按照案件的具體情形而為判斷,該偽造
的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可,即使該文書並未提示他人也可成罪。此處所說的損
害,並不以經濟利益為唯一的考量(51台上1111),信用上的損失也可以是此處所說的損
害。
呃....我還是看不出哪裡違法呀...
個人的看法是:原PO並無"偽造" 或是 "變造"私文書的行為
所以在此處引用刑210並不恰當
如果不觸犯刑210"偽造、變造私文書"的話,
當然就沒有觸犯216"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之嫌了..
這頂多就違反雅虎奇摩內部的規定(禁止使用他人之信用卡、visa卡卡號)
是否違反刑法,尚需討論.
還是說,能否請depravity指出:
原PO出借信用卡卡號以提供賣家在yahoo拍賣上使用
這行為是屬於 "偽造私文書" 還是 "變造私文書"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7.68.176
1F:推 depravity:那就當你說的對吧 11/05 22:00
2F:→ fairybaby:... 11/05 22:06
3F:推 a386036:幫助犯 11/05 22:13
4F:→ fairybaby:賣家有"偽造"或""變造"的事實嗎? 若無,何來"幫助"之說? 11/05 22:14
5F:→ fairybaby:如果a386036說的是"詐欺幫助犯"的話,還麻煩回一下18045 11/05 22:18
6F:→ fairybaby:tks~ 11/05 22:18
7F:推 hiturtle:好吧.我相信你.他無罪.OK.PS:反正真被關的話也不是我關XD 11/05 22:19
8F:→ fairybaby:我不是這個意思... 11/05 22:22
9F:→ fairybaby:我不是要證明原PO無罪 坦白講,真要關的話也不是關我XD 11/05 22:24
10F:→ fairybaby:我只是很懷疑大家信誓旦旦說原PO有罪的理由在哪邊 11/05 22:25
11F:→ hiturtle:我先問你..賣銀行帳號的人頭戶..他的行為違不違法? 11/05 22:37
12F:推 hiturtle:如果方便..請簡單的回.你認為人頭戶犯了那些罪..麻煩了 11/05 22:40
sorry, 依我的能力,沒辦法簡單回...
你是說銀行行員盜賣客戶帳號嗎?
還是個人出售私人帳戶?
如果是前者,那應該是觸犯了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之類的規定... (應該不僅止於這條)
如果是後者,依據我的判斷,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來討論:
1.收購個人帳戶的人,並無將這些個人帳戶用於非法用途
-> 這個出售自己帳戶的人並無觸犯法律
2.收購個人帳戶的人,將這些個人帳戶用於非法用途
-> 這個出售自己帳戶的人就犯法了
犯了甚麼法律呢? 要依收購帳戶的人將這些帳戶拿去幹嘛來做判斷.
但,應該是比較接近刑30的"從犯"
( 至於是"甚麼罪的從犯",則要依照正犯所觸犯的法律來判定 )
原因是刑法第2章所規定的刑事責任:
請參照:
刑13-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刑14-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刑15-不作為犯
刑16-法律之不知與錯誤
刑17-加重結果犯
13F:推 monologist:請問提供信用卡供認證跟賣銀行帳號的行為是一樣的嗎? 11/05 23:20
※ 編輯: fairybaby 來自: 122.127.68.176 (11/06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