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irybaby (精灵北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这种情况我算诈欺共犯吗?
时间Wed Nov 5 21:55:09 2008
※ 引述《depravity (喵)》之铭言:
: : 1.想请问depravity. 您似乎认定原PO是"伪造文书和诈欺雅虎站方的共同正犯"
: : 您可以说清楚原PO触犯的分别是刑法的哪几条吗?
: : 伪造文书 -> 刑法第15章伪造文书印文罪210~220的哪一条?
: 1.她提供卡号给他人於填写给雅虎的合约当中的个人资料做不实填写
: 当然触犯210和216条啊 她们共同伪造私文书并且行使不是吗?
: 而且这部分她也知情且同意不是吗
: 还是yahoo合约中允许使用他人卡号
: 这我没去看 有就是我错了 @@~
是这样的吗? @_@
查了一下资料:
§210伪造行为指的是无制作权者制作虚伪的文书,也就是行为人必需要假借他人的
名义而制作的私文书始可。所以行为人如果有制作权而以自己名义制作,即使内容不正
确,也不是本罪的伪造行为。如行为人无制作权,即使以自己名义为之,有可能成为本
罪的伪造行为。如过受到她人制作文书的委托,但逾越了委托的范围,仍可构成本罪。
伪造文书的内容即使与真实的一致,仍然可以成立本罪。例如,系主任亲笔写了一张准假
单,某乙弄丢了,某乙写了一张内容一模一样的请假单,仍构成本罪(有反对说)。
变造行为 指的是无权修改私文书的内容,擅自更改文书的内容而言。判例认为,原本加以
影印,窜改了其中的内容,再加以影印的行为,足以构成本罪的变造行为(73台上3885)
。变造文书者,指无制作权者,就他人所制作的真正文书,加以改造而变更其内容之谓(
28上2278)变造文书,系指不变更原有文书的本质,仅就文书的内容有所更改而言(29上
1785)。例如,在他人的契约上写上某些文字。
另外,行为人就真实文书加以窜改的行为为变造,而此真实文书的本质必须没有改变才可
以,如果是就虚伪文书窜改的行为就成立伪造。
本罪的行为结果为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也就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形而为判断,该伪造
的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即可,即使该文书并未提示他人也可成罪。此处所说的损
害,并不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的考量(51台上1111),信用上的损失也可以是此处所说的损
害。
呃....我还是看不出哪里违法呀...
个人的看法是:原PO并无"伪造" 或是 "变造"私文书的行为
所以在此处引用刑210并不恰当
如果不触犯刑210"伪造、变造私文书"的话,
当然就没有触犯216"行使伪造变造私文书"之嫌了..
这顶多就违反雅虎奇摩内部的规定(禁止使用他人之信用卡、visa卡卡号)
是否违反刑法,尚需讨论.
还是说,能否请depravity指出:
原PO出借信用卡卡号以提供卖家在yahoo拍卖上使用
这行为是属於 "伪造私文书" 还是 "变造私文书"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7.68.176
1F:推 depravity:那就当你说的对吧 11/05 22:00
2F:→ fairybaby:... 11/05 22:06
3F:推 a386036:帮助犯 11/05 22:13
4F:→ fairybaby:卖家有"伪造"或""变造"的事实吗? 若无,何来"帮助"之说? 11/05 22:14
5F:→ fairybaby:如果a386036说的是"诈欺帮助犯"的话,还麻烦回一下18045 11/05 22:18
6F:→ fairybaby:tks~ 11/05 22:18
7F:推 hiturtle:好吧.我相信你.他无罪.OK.PS:反正真被关的话也不是我关XD 11/05 22:19
8F:→ fairybaby:我不是这个意思... 11/05 22:22
9F:→ fairybaby:我不是要证明原PO无罪 坦白讲,真要关的话也不是关我XD 11/05 22:24
10F:→ fairybaby:我只是很怀疑大家信誓旦旦说原PO有罪的理由在哪边 11/05 22:25
11F:→ hiturtle:我先问你..卖银行帐号的人头户..他的行为违不违法? 11/05 22:37
12F:推 hiturtle:如果方便..请简单的回.你认为人头户犯了那些罪..麻烦了 11/05 22:40
sorry, 依我的能力,没办法简单回...
你是说银行行员盗卖客户帐号吗?
还是个人出售私人帐户?
如果是前者,那应该是触犯了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之类的规定... (应该不仅止於这条)
如果是後者,依据我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来讨论:
1.收购个人帐户的人,并无将这些个人帐户用於非法用途
-> 这个出售自己帐户的人并无触犯法律
2.收购个人帐户的人,将这些个人帐户用於非法用途
-> 这个出售自己帐户的人就犯法了
犯了甚麽法律呢? 要依收购帐户的人将这些帐户拿去干嘛来做判断.
但,应该是比较接近刑30的"从犯"
( 至於是"甚麽罪的从犯",则要依照正犯所触犯的法律来判定 )
原因是刑法第2章所规定的刑事责任:
请参照:
刑1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刑14-无认识之过失与有认识之过失
刑15-不作为犯
刑16-法律之不知与错误
刑17-加重结果犯
13F:推 monologist:请问提供信用卡供认证跟卖银行帐号的行为是一样的吗? 11/05 23:20
※ 编辑: fairybaby 来自: 122.127.68.176 (11/06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