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請問這種事情在台灣法律中有規定嗎?
時間Sun Nov 2 01:20:28 2008
※ 引述《nickdin (無)》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事件一:
: 甲生於下課期間先行使用"鞦韆"這項學校公共設施,
: 一會兒,乙生向甲生說:可以讓我玩一下嗎?
: 甲生則回答:可以啊!但先給我十元吧!(乙生竟傻呼呼給了錢.....)
: 甲生食髓知味後,往後陸續向想玩"鞦韆"的 ABCDEF生... 索取費用,
: 當然有時候沒有索取成功。
: 事件二:
: 班上其他學生見此狀(以下稱為丙生),心想是一個賺零用錢的方法,
: 於是開始模仿甲生的行為,或者是請甲生幫忙搶佔"鞦韆",
: 然後甲生會向後面想玩的同學說:你要玩可以,但請先付丙生十元。
: (同樣還是有學生傻傻給錢了....)
法規:地方制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先將事件分成兩部份
一、 甲生及丙生搶佔公物之行為
依上開法條 人民對於公共設施皆有使用之權
因此只要不違反使用規則
或不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取得使用權
搶佔公物並非真正將公共設施占為己有
基本上無違法
二、 以價金轉讓使用權
基本上可視為買賣行為(雙務契約)
買賣雙方對於使用公共設施皆合法
而買賣之標的物即公共設施使用權
基本上也找不到法律規定
而所謂的黃牛違法
是因為買賣標的物即票券
受到以下條文規範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
第 6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
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
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1F:推 minivanilla:民法上恐有不當得利之成立11/02 01:12
法規: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或許應考慮
佔用公共設施後轉售使用權
是否真正使他人受損害
無法使用公共設施能否視為損害
若可視為損害其權利
或許其公共設施之主管機關設置管理不當
使其公共設施遭人占用
才是主因
又論佔用公共設施之甲生及丙生轉售使用權而受利益
以上述第二點 可視為買賣行為
即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因此
管見以為
該搶佔公共設施後轉售使用權圖利之事件
雖道德上所不許
但無違反法律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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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AzenO 來自: 123.240.186.55 (11/02 01:38)
2F:→ fairybaby:超專業 =.= 11/02 02:18
3F:推 nickdin:感謝O大專業的解說~~ 11/02 16:51
4F:推 subwoofe:那佔公用廁所收費也是無違法嗎? 11/03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