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圣杯!!!!!!!!!!!!!!!!!!!)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请问这种事情在台湾法律中有规定吗?
时间Sun Nov 2 01:20:28 2008
※ 引述《nickdin (无)》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事件一:
: 甲生於下课期间先行使用"秋千"这项学校公共设施,
: 一会儿,乙生向甲生说:可以让我玩一下吗?
: 甲生则回答:可以啊!但先给我十元吧!(乙生竟傻呼呼给了钱.....)
: 甲生食髓知味後,往後陆续向想玩"秋千"的 ABCDEF生... 索取费用,
: 当然有时候没有索取成功。
: 事件二:
: 班上其他学生见此状(以下称为丙生),心想是一个赚零用钱的方法,
: 於是开始模仿甲生的行为,或者是请甲生帮忙抢占"秋千",
: 然後甲生会向後面想玩的同学说:你要玩可以,但请先付丙生十元。
: (同样还是有学生傻傻给钱了....)
法规:地方制度法 (民国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16 条
直辖市民、县 (市) 民、乡 (镇、市) 民之权利如下:
一、对於地方公职人员有依法选举、罢免之权。
二、对於地方自治事项,有依法行使创制、复决之权。
三、对於地方公共设施有使用之权。
四、对於地方教育文化、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事项,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规
享受之权。
五、对於地方政府资讯,有依法请求公开之权。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规赋予之权利。
先将事件分成两部份
一、 甲生及丙生抢占公物之行为
依上开法条 人民对於公共设施皆有使用之权
因此只要不违反使用规则
或不以强暴胁迫等方式取得使用权
抢占公物并非真正将公共设施占为己有
基本上无违法
二、 以价金转让使用权
基本上可视为买卖行为(双务契约)
买卖双方对於使用公共设施皆合法
而买卖之标的物即公共设施使用权
基本上也找不到法律规定
而所谓的黄牛违法
是因为买卖标的物即票券
受到以下条文规范
法规:社会秩序维护法 (民国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
第 64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一、意图滋事,於公园、车站、轮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场所,任意聚众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者。
三、车、船、旅店服务人员或搬运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员,纠缠旅客或强制
揽载者。
四、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於约定报酬後,强索增加,或中途刁难或虽未约
定,事後故意讹索,超出惯例者。
五、主持、操纵或参加不良组织有危害社会秩序者。
1F:推 minivanilla:民法上恐有不当得利之成立11/02 01:12
法规:民法 (民国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179 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当得利或许应考虑
占用公共设施後转售使用权
是否真正使他人受损害
无法使用公共设施能否视为损害
若可视为损害其权利
或许其公共设施之主管机关设置管理不当
使其公共设施遭人占用
才是主因
又论占用公共设施之甲生及丙生转售使用权而受利益
以上述第二点 可视为买卖行为
即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因此
管见以为
该抢占公共设施後转售使用权图利之事件
虽道德上所不许
但无违反法律
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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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AzenO 来自: 123.240.186.55 (11/02 01:38)
2F:→ fairybaby:超专业 =.= 11/02 02:18
3F:推 nickdin:感谢O大专业的解说~~ 11/02 16:51
4F:推 subwoofe:那占公用厕所收费也是无违法吗? 11/03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