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提前解約
時間Tue Oct 28 22:33:52 2008
租賃契約載明部份:
一、租金每個月新台幣3500元整
二、管理費.第四台.網路.停車位租金等代收新台幣3600元整
由此可知,本租賃關係之每月租賃金額應為新台幣三千五百元整
非新台幣七千一百元,該三千六百元部份係屬您租賃該承租物後
所支出之使用收益必要費用,而係由出租人預先向承租人代收
租賃金部份為三千五百元,此點合先敘明。
又租賃契約又載明:
『租賃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解約,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絕無異議。』
承租人所賠償之租金由本租賃契約可觀之係屬每月租金三千五百元乘兩個月
即新台幣七千元整。
通常所謂的押金,其法律名稱應為「押租金」為押金與租金之混合契約,前者
擔保債務害者抵充租金。
法律性質通說認係屬乃係伴有附停止條件的返環所有權讓與行為,為具有信託
性質之無名契約,當租賃關係結束時,條件成就,押租金需返環,當欠繳租金
時,則由押租金扣除之。
今本案,承租人已交付押租今新台幣一萬四千元作為押租金,如承租人欲提前
解約,出租人應從押租金中扣除新台幣七千元,剩下七千元部份應當返環給承
租人,如不返還應成立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在此先詢問,您們的租賃契約期限為多久?如為半年,則需租賃期到期前兩個
告知出租人,無須再繳賠償金。(一年也係如此)
惟如租賃期約尚未屆滿,而欲提前解約(如租約一年,僅住滿九個月欲搬離),
承租人應依租賃契約所載,賠償承租人損失之利益(即收益該租賃物),賠償金
額為兩個月之租金,即新台幣七千元整。
如果出租人反駁說每個月租金是七千一的話,你跟他說租賃契約白紙黑字寫明白
每月租金為三千五,有他的簽名跟蓋章,三千六部分本來就是承租人要繳的,出
租人僅係處於代繳之地位,預先收取,該部分非租金。
如果出租人霸佔七千元不還,發他支付命令,要求他返還,如果他有在二十天不
變期間提出異議,就來打民事訴訟,你的請求權基礎變成事不當得利,理由如上
所述,茲不贅言。
房東說為了繳稅寫三千五元,就有逃漏稅之嫌疑,可以向各地稅捐機關檢舉逃漏
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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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vin0:可以修改文章不當言詞嗎?? 10/29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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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fish523420:謝謝你~~了解 11/14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