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提前解约
时间Tue Oct 28 22:33:52 2008
租赁契约载明部份:
一、租金每个月新台币3500元整
二、管理费.第四台.网路.停车位租金等代收新台币3600元整
由此可知,本租赁关系之每月租赁金额应为新台币三千五百元整
非新台币七千一百元,该三千六百元部份系属您租赁该承租物後
所支出之使用收益必要费用,而系由出租人预先向承租人代收
租赁金部份为三千五百元,此点合先叙明。
又租赁契约又载明:
『租赁契约期间内乙方若拟提前解约,应赔偿甲方两个月租金绝无异议。』
承租人所赔偿之租金由本租赁契约可观之系属每月租金三千五百元乘两个月
即新台币七千元整。
通常所谓的押金,其法律名称应为「押租金」为押金与租金之混合契约,前者
担保债务害者抵充租金。
法律性质通说认系属乃系伴有附停止条件的返环所有权让与行为,为具有信托
性质之无名契约,当租赁关系结束时,条件成就,押租金需返环,当欠缴租金
时,则由押租金扣除之。
今本案,承租人已交付押租今新台币一万四千元作为押租金,如承租人欲提前
解约,出租人应从押租金中扣除新台币七千元,剩下七千元部份应当返环给承
租人,如不返还应成立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
在此先询问,您们的租赁契约期限为多久?如为半年,则需租赁期到期前两个
告知出租人,无须再缴赔偿金。(一年也系如此)
惟如租赁期约尚未届满,而欲提前解约(如租约一年,仅住满九个月欲搬离),
承租人应依租赁契约所载,赔偿承租人损失之利益(即收益该租赁物),赔偿金
额为两个月之租金,即新台币七千元整。
如果出租人反驳说每个月租金是七千一的话,你跟他说租赁契约白纸黑字写明白
每月租金为三千五,有他的签名跟盖章,三千六部分本来就是承租人要缴的,出
租人仅系处於代缴之地位,预先收取,该部分非租金。
如果出租人霸占七千元不还,发他支付命令,要求他返还,如果他有在二十天不
变期间提出异议,就来打民事诉讼,你的请求权基础变成事不当得利,理由如上
所述,兹不赘言。
房东说为了缴税写三千五元,就有逃漏税之嫌疑,可以向各地税捐机关检举逃漏
税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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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vin0:可以修改文章不当言词吗?? 10/29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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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fish523420:谢谢你~~了解 11/14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