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強制人民到案
時間Sun Oct 26 19:32:10 2008
※ 引述《miro4938 (Μιρο Αμαδι)》之銘言:
: 今天在某本憲法參考書上看到這段話:
: 若法律授權警察得逕行人民強制到案,不須踐行"必要的司法程序"的話,該法律係侵犯了
: 人民之『人身自由』。
: 我有疑問的是,何謂必要的司法程序?
: 告知該當事者三項權利? 還是?
: 小弟才疏學淺,還望求各位板上的大大給予解答~~~~ 感謝
這應該要到law討論比較好
法律授權警察得逕行人民強制到案之法定程序:
傳喚之通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以下均簡略寫條文號碼)
如果被傳喚之對向無正當理由,可依75條為拘提
拘提之方式依照77條規定
拘提不到才得通緝(85條)
上述簡略為:傳喚→拘提→通緝
主要係基於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定程序原則及第十條人民有遷徙之自由
至於你說得告知當事者三項權利??
應該是指被告被偵訊時保持緘默權、可要求律師陪同偵訊、不自證己罪原則三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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