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ivanilla (Lost in Paradise)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强制人民到案
时间Sun Oct 26 19:32:10 2008
※ 引述《miro4938 (Μιρο Αμαδι)》之铭言:
: 今天在某本宪法参考书上看到这段话:
: 若法律授权警察得迳行人民强制到案,不须践行"必要的司法程序"的话,该法律系侵犯了
: 人民之『人身自由』。
: 我有疑问的是,何谓必要的司法程序?
: 告知该当事者三项权利? 还是?
: 小弟才疏学浅,还望求各位板上的大大给予解答~~~~ 感谢
这应该要到law讨论比较好
法律授权警察得迳行人民强制到案之法定程序:
传唤之通知(刑事诉讼法第71条;以下均简略写条文号码)
如果被传唤之对向无正当理由,可依75条为拘提
拘提之方式依照77条规定
拘提不到才得通缉(85条)
上述简略为:传唤→拘提→通缉
主要系基於宪法第八条正当法定程序原则及第十条人民有迁徙之自由
至於你说得告知当事者三项权利??
应该是指被告被侦讯时保持缄默权、可要求律师陪同侦讯、不自证己罪原则三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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