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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凶宅
時間Mon Oct 20 12:37:35 2008
※ 引述《miraculouss (輕飄飄飛上天)》之銘言:
: 1. 買方得主張之權利:
: a.民法第92條,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b.民法第354 359 360條,因買賣標的物有價值,品質,效用之瑕疵主張
: 解約, 減價,損害賠償。
: 2. 爭點:
: a. 單純緘默是否構成詐欺?
: 依據33上884號判例,單純緘默是否構成詐欺,涉及出賣人於法律上,
: 契約上, 或交易習慣上有無告知義務。
: b. 凶宅是否屬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中, "價值"之瑕疵?
: 3. 結論
: 就看法官怎麼認定凶宅,我記得上課時老師好像有說,實務上正反見解均有。
: 以上
: 供你參考
正好最近讀到,有關兇宅的買賣爭議,實務見解認為兇宅是瑕疵,
但「兇宅」的定義只限於該房屋,同棟、鄰居就不算。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249號
這是買賣標的曾有人上吊死亡,為重大瑕疵,且出賣人明知有此事卻故意不告知,
法院判買方勝訴,可解除契約並要求賣方返還價金。
另一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0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這是該棟房屋有人跳樓(不是在該間房屋跳的),法院認為:
「建築物是否因為曾有人於此自殺而成為「凶宅」,僅屬於個人主觀面及心理面
之範疇,因人、因時、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異,亦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
忘或宗教儀式去除該不安之心理,在一般交易觀念上,顯難認將導致物之價值
、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自非謂物之瑕疵。」
的確實務見解是正反均有,但還要衡量案件的客觀事實,
是你的話,你會願意買一間兇宅嗎?
你在賣的時候,是不是因為這是兇宅想早點脫手,而出價較低呢?
你認為房屋死過人是不是一件應該要告訴買方的重大訊息?
站在對方的角度想一想,你就會知道該怎麼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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