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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凶宅
时间Mon Oct 20 12:37:35 2008
※ 引述《miraculouss (轻飘飘飞上天)》之铭言:
: 1. 买方得主张之权利:
: a.民法第92条,因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 b.民法第354 359 360条,因买卖标的物有价值,品质,效用之瑕疵主张
: 解约, 减价,损害赔偿。
: 2. 争点:
: a. 单纯缄默是否构成诈欺?
: 依据33上884号判例,单纯缄默是否构成诈欺,涉及出卖人於法律上,
: 契约上, 或交易习惯上有无告知义务。
: b. 凶宅是否属於买卖瑕疵担保责任中, "价值"之瑕疵?
: 3. 结论
: 就看法官怎麽认定凶宅,我记得上课时老师好像有说,实务上正反见解均有。
: 以上
: 供你参考
正好最近读到,有关凶宅的买卖争议,实务见解认为凶宅是瑕疵,
但「凶宅」的定义只限於该房屋,同栋、邻居就不算。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94年度上易字第249号
这是买卖标的曾有人上吊死亡,为重大瑕疵,且出卖人明知有此事却故意不告知,
法院判买方胜诉,可解除契约并要求卖方返还价金。
另一个判决,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90年度上易字第401号
这是该栋房屋有人跳楼(不是在该间房屋跳的),法院认为:
「建筑物是否因为曾有人於此自杀而成为「凶宅」,仅属於个人主观面及心理面
之范畴,因人、因时、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异,亦可藉由时间经过、记忆淡
忘或宗教仪式去除该不安之心理,在一般交易观念上,显难认将导致物之价值
、效用或品质不具备,自非谓物之瑕疵。」
的确实务见解是正反均有,但还要衡量案件的客观事实,
是你的话,你会愿意买一间凶宅吗?
你在卖的时候,是不是因为这是凶宅想早点脱手,而出价较低呢?
你认为房屋死过人是不是一件应该要告诉买方的重大讯息?
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你就会知道该怎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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