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aculouss (輕飄飄飛上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凶宅
時間Mon Oct 20 11:04:01 2008
1. 買方得主張之權利:
a.民法第92條,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民法第354 359 360條,因買賣標的物有價值,品質,效用之瑕疵主張
解約, 減價,損害賠償。
2. 爭點:
a. 單純緘默是否構成詐欺?
依據33上884號判例,單純緘默是否構成詐欺,涉及出賣人於法律上,
契約上, 或交易習慣上有無告知義務。
b. 凶宅是否屬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中, "價值"之瑕疵?
3. 結論
就看法官怎麼認定凶宅,我記得上課時老師好像有說,實務上正反見解均有。
以上
供你參考
※ 引述《ccwweeii (cc)》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七月底出售在四年多前購買的房屋
: 交屋的前一天 買方通知說 聽到鄰居說那房子在多年前有人自殺身亡
: 但是 我與前屋主買賣當時 並不知情此事
: 問題:
: 如果現在買方告我
: 要求解約
: 是否我一定敗訴
: 因 聽說有一新法規 --
: 新法規:現在都主張在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除外都不算!??
: 是真的嗎??
: 問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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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43.152
1F:→ miraculouss:另外你說的新法規...是瞎米我看不太懂...><'' 10/20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