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aculouss (轻飘飘飞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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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凶宅
时间Mon Oct 20 11:04:01 2008
1. 买方得主张之权利:
a.民法第92条,因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b.民法第354 359 360条,因买卖标的物有价值,品质,效用之瑕疵主张
解约, 减价,损害赔偿。
2. 争点:
a. 单纯缄默是否构成诈欺?
依据33上884号判例,单纯缄默是否构成诈欺,涉及出卖人於法律上,
契约上, 或交易习惯上有无告知义务。
b. 凶宅是否属於买卖瑕疵担保责任中, "价值"之瑕疵?
3. 结论
就看法官怎麽认定凶宅,我记得上课时老师好像有说,实务上正反见解均有。
以上
供你参考
※ 引述《ccwweeii (cc)》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七月底出售在四年多前购买的房屋
: 交屋的前一天 买方通知说 听到邻居说那房子在多年前有人自杀身亡
: 但是 我与前屋主买卖当时 并不知情此事
: 问题:
: 如果现在买方告我
: 要求解约
: 是否我一定败诉
: 因 听说有一新法规 --
: 新法规:现在都主张在拥有期间,未发生非自然死亡,除外都不算!??
: 是真的吗??
: 问题: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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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43.152
1F:→ miraculouss:另外你说的新法规...是瞎米我看不太懂...><'' 10/20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