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vin0 (路人甲乙丙)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關於前科與改名
時間Sun Oct 19 02:04:34 2008
依造姓名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強制宣告工作或交付感訓處份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有前科還是可以更改姓名,條件有三個
第一、你不是故意犯,列如: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
第二、妳所犯之罪為故意犯,但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
第三、你所犯之罪為故意犯,受到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你已經執行完畢徒刑
滿三年,即可以申請更改姓名
補充一下:
通常查前科都會使用身分證字號查詢,因為身分證字號每一個人只有一組編號,
故不會重複,而現在全國皆有電腦連線,申請更改姓名後,都會立即更正,所以
妳還是可以更改姓名的!
而假使你受到緩起訴處份,應該也可以更改姓名,緩刑跟緩起訴意義是一樣的,
既然受緩刑可更改姓名,緩起訴應當亦可,只是判決的人不同,一個是法院(緩刑)
一個是檢察官(緩起訴)。
※ 引述《lifelifelife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聽說有前科的話就不能改名了
: 這是真的嗎.......
: 無論是多小的前科都一定不能改名嗎?
: 謝謝
※ 引述《lifelifelife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聽說有前科的話就不能改名了
: 這是真的嗎.......
: 無論是多小的前科都一定不能改名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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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皆為本人論點 請斟酌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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