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vin0 (路人甲乙丙)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关於前科与改名
时间Sun Oct 19 02:04:34 2008
依造姓名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经通缉或羁押者
二、受强制宣告工作或交付感训处份裁判确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或易科罚金之宣告者。但过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
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三年止。
有前科还是可以更改姓名,条件有三个
第一、你不是故意犯,列如:过失伤害、过失致死等
第二、你所犯之罪为故意犯,但获得缓刑或易科罚金之宣告
第三、你所犯之罪为故意犯,受到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确定,而你已经执行完毕徒刑
满三年,即可以申请更改姓名
补充一下:
通常查前科都会使用身分证字号查询,因为身分证字号每一个人只有一组编号,
故不会重复,而现在全国皆有电脑连线,申请更改姓名後,都会立即更正,所以
你还是可以更改姓名的!
而假使你受到缓起诉处份,应该也可以更改姓名,缓刑跟缓起诉意义是一样的,
既然受缓刑可更改姓名,缓起诉应当亦可,只是判决的人不同,一个是法院(缓刑)
一个是检察官(缓起诉)。
※ 引述《lifelifelife ()》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听说有前科的话就不能改名了
: 这是真的吗.......
: 无论是多小的前科都一定不能改名吗?
: 谢谢
※ 引述《lifelifelife ()》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听说有前科的话就不能改名了
: 这是真的吗.......
: 无论是多小的前科都一定不能改名吗?
: 谢谢
--
以上皆为本人论点 请斟酌猜考
http://www.wretch.cc/blog/poiouu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4.16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