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ens88 (Aren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稅務] 贈與稅
時間Mon Oct 13 13:25:03 2008
※ 引述《yoyopeggy (yoyopeggy)》之銘言:
: 因此是否要被課予贈與稅?
: 所以我的老師就去公證處做了借名契約,證明她兒子只是人頭,
: 這戶房子的一切權利和利益都歸我老師的妹妹,
: 只是這一切不知是否會被國稅局查到,
: 如果被查到,她們的資金證明和借名契約能否被採信而不被課贈與稅呢?
: 若最壞的結果是不被採信,那又有何補救方法?
: 是不是去借一筆錢,從我老師兒子在蘇州戶頭,
: 匯款到我老師先生在台灣戶頭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個人認為你這個案子一旦被查獲,國稅局要採信「借名」的機率很低
您們要有打行政訴訟的準備
要勝訴的關鍵在於您們是否有具體有利的證據證明是「借名」
舉例來說,若查獲時,該房子已出售,且借款、利息之帳務清楚
相關資金未回流至兒子戶頭,這樣的證據就比較充分
若房子尚未出售,您們只能提供借款契約及支付利息、償還借款之證明
若房子有出租,提供租金的收益權證明等
至於其他的建議,稍一不慎,可能洞匯越戳越大,請謹慎為之
小弟能力有限,不了解相關背景下,不敢貿然提出
底下新聞是溫慶珠勝訴的新聞,可以參考看看
<借用姊姊名義設OBU帳戶,溫慶珠勝訴,免繳贈與稅>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使用在美國的姊姊溫慶玉名義,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帳
戶,台北市國稅局查獲並視此為贈與,要求溫慶珠繳納贈與稅並罰一倍罰鍰。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日前判決,定義此為「借名」契約,不屬贈與行為,溫慶珠不必繳納贈與稅。
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個人境外所得也要納入一併課稅,不過OBU仍維持利息免稅的稅負優
惠。和溫慶珠做同樣租稅規畫的人不少,已有不少擔心自己陷入遭課贈與稅的危機。
OBU是針對境外的個人或法人所設,溫慶珠自己沒有外國護照,所以用溫慶玉的名義,在
世華銀行OBU開立帳戶,並分批存入四筆,辦理定期存款,共計104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
3,300萬餘元)。
國稅局認定此為溫慶珠的贈與行為,要求溫慶珠繳納贈與稅936萬餘元,並處一倍罰鍰936
萬餘元,兩者合計,金額高達近2,000萬元。
溫慶珠不服,她指出,她的會計小姐張束真採納世華銀行理財人員的建議,對國人來說,
OBU帳戶的存款利息屬境外所得,利息所得可以免稅,所以她借用持有美國護照的姊姊名
義開立OBU帳戶,此為民法第603條的「寄託關係」。
她強調,溫慶玉自始至終未使用這個帳戶,因此,兩人的關係應屬成立「借名」契約,不
是贈與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採納溫慶珠說法,認定溫慶珠和其姊姊溫慶玉成立「借名」契約
,溫慶珠將資金存入溫慶玉名義的帳戶內,並非基於贈與契約而移轉資金,國稅局未查明
溫慶珠帳戶資金運用情形,即認定為贈與,有所疏漏,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借用姊姊溫慶玉名義,在銀行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一
案,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當時是因金額過大,經中央銀行通報後,國稅局才進一步調查。
由於把錢存到OBU視同匯到國外,原就有例行性的通報查核機制,確保資金流動沒有問題
。
國稅局說,政府機關間有很多正常通報管道,包括海關、地政事務所及央行等,與國稅局
間都有例行性通報機制,國稅局並非針對OBU特別調查。一般來說,只要匯出的金額較大
,可能涉及捐贈、佣金等資金流向問題,央行會通報國稅局,國稅局也將選案調查。
以溫慶珠的案子來說,因為她以溫慶玉的名義共存入約新台幣3,300萬元,金額很高,國
稅局接到中央銀行通報並展開調查。結果發現,溫慶珠的錢存入後都沒有交易、也沒有動
過,因此依遺贈稅法第4條規定,認定為贈與,必須連補稅帶罰繳納約2,000萬元。溫慶珠
則主張,自己只是借用帳戶,由於OBU帳戶的存款利息屬境外所得,利息所得免稅,她從
89年到92年四年內的利息所得,全在92年時匯入自己的戶頭,證明並非贈與行為,而是借
用人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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