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ens88 (Ar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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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税务] 赠与税
时间Mon Oct 13 13:25:03 2008
※ 引述《yoyopeggy (yoyopeggy)》之铭言:
: 因此是否要被课予赠与税?
: 所以我的老师就去公证处做了借名契约,证明她儿子只是人头,
: 这户房子的一切权利和利益都归我老师的妹妹,
: 只是这一切不知是否会被国税局查到,
: 如果被查到,她们的资金证明和借名契约能否被采信而不被课赠与税呢?
: 若最坏的结果是不被采信,那又有何补救方法?
: 是不是去借一笔钱,从我老师儿子在苏州户头,
: 汇款到我老师先生在台湾户头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个人认为你这个案子一旦被查获,国税局要采信「借名」的机率很低
您们要有打行政诉讼的准备
要胜诉的关键在於您们是否有具体有利的证据证明是「借名」
举例来说,若查获时,该房子已出售,且借款、利息之帐务清楚
相关资金未回流至儿子户头,这样的证据就比较充分
若房子尚未出售,您们只能提供借款契约及支付利息、偿还借款之证明
若房子有出租,提供租金的收益权证明等
至於其他的建议,稍一不慎,可能洞汇越戳越大,请谨慎为之
小弟能力有限,不了解相关背景下,不敢贸然提出
底下新闻是温庆珠胜诉的新闻,可以参考看看
<借用姊姊名义设OBU帐户,温庆珠胜诉,免缴赠与税>
知名服装设计师温庆珠使用在美国的姊姊温庆玉名义,在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开立帐
户,台北市国税局查获并视此为赠与,要求温庆珠缴纳赠与税并罚一倍罚锾。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日前判决,定义此为「借名」契约,不属赠与行为,温庆珠不必缴纳赠与税。
最低税负制实施後,个人境外所得也要纳入一并课税,不过OBU仍维持利息免税的税负优
惠。和温庆珠做同样租税规画的人不少,已有不少担心自己陷入遭课赠与税的危机。
OBU是针对境外的个人或法人所设,温庆珠自己没有外国护照,所以用温庆玉的名义,在
世华银行OBU开立帐户,并分批存入四笔,办理定期存款,共计104万美元(折合新台币约
3,300万余元)。
国税局认定此为温庆珠的赠与行为,要求温庆珠缴纳赠与税936万余元,并处一倍罚锾936
万余元,两者合计,金额高达近2,000万元。
温庆珠不服,她指出,她的会计小姐张束真采纳世华银行理财人员的建议,对国人来说,
OBU帐户的存款利息属境外所得,利息所得可以免税,所以她借用持有美国护照的姊姊名
义开立OBU帐户,此为民法第603条的「寄托关系」。
她强调,温庆玉自始至终未使用这个帐户,因此,两人的关系应属成立「借名」契约,不
是赠与行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采纳温庆珠说法,认定温庆珠和其姊姊温庆玉成立「借名」契约
,温庆珠将资金存入温庆玉名义的帐户内,并非基於赠与契约而移转资金,国税局未查明
温庆珠帐户资金运用情形,即认定为赠与,有所疏漏,因此判决撤销原处分。
知名服装设计师温庆珠借用姊姊温庆玉名义,在银行开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帐户一
案,台北市国税局指出,当时是因金额过大,经中央银行通报後,国税局才进一步调查。
由於把钱存到OBU视同汇到国外,原就有例行性的通报查核机制,确保资金流动没有问题
。
国税局说,政府机关间有很多正常通报管道,包括海关、地政事务所及央行等,与国税局
间都有例行性通报机制,国税局并非针对OBU特别调查。一般来说,只要汇出的金额较大
,可能涉及捐赠、佣金等资金流向问题,央行会通报国税局,国税局也将选案调查。
以温庆珠的案子来说,因为她以温庆玉的名义共存入约新台币3,300万元,金额很高,国
税局接到中央银行通报并展开调查。结果发现,温庆珠的钱存入後都没有交易、也没有动
过,因此依遗赠税法第4条规定,认定为赠与,必须连补税带罚缴纳约2,000万元。温庆珠
则主张,自己只是借用帐户,由於OBU帐户的存款利息属境外所得,利息所得免税,她从
89年到92年四年内的利息所得,全在92年时汇入自己的户头,证明并非赠与行为,而是借
用人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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