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sikiki (明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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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教召問題?是否在玩文字遊戲?
時間Wed Oct 1 20:53:38 2008
※ 引述《marcodohan (dohan)》之銘言:
: 名稱:兵役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 第 41 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得予緩召:
: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
: 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無同父兄弟者。
: (二)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 (三)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 (四)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
: 者。
: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我想你大概誤解了
依據兵役法第37條規定
第 37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
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
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適用是在前述一跟二的情形
而教育召集並不包括在內,你所受徵召是教育召集。
教育召集想要不去,是要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情形才能不去
兵役法
第 43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
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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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3.165.211
1F:推 senjor:上班算不可抗力嗎 @@?? 10/02 00:55
2F:推 depravity:不算,可以請假 10/02 01:16
3F:推 hiturtle:上班的人政府還準你請公假了.而且去還有發薪水一日雙薪啊 10/02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