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sikiki (明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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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教召问题?是否在玩文字游戏?
时间Wed Oct 1 20:53:38 2008
※ 引述《marcodohan (dohan)》之铭言:
: 名称:兵役法 (民国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 第 41 条 应受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之後备军人及补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得予缓召:
: 一、患病经证明不堪负作战任务者。
: 二、现任国防工业之专门技术员工,经审查核定者。
: 三、现任国民学校教员,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师范学校毕业或经检定合格任
: 教一年以上,经审查核定者。
: 四、负家庭生计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无同父兄弟者。
: (二)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应徵或应召在营服役者。
: (三) 有同父兄弟,均未满二十岁者。
: (四) 经核定为低收入户者。
: 五、无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岁或死亡者。
: 六、犯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诉中者,或犯罪处徒刑在执行中
: 者。
: 前项缓召原因消灭时,仍受召集。
我想你大概误解了
依据兵役法第37条规定
第 37 条 後备军人及补充兵应下列召集:
一、动员召集:战争或非常事变时,依作战需要实施之。
二、临时召集:平时为现役补缺、停役原因消灭回役,战时为人员补充或
在军事警备上有需要时实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军事需要,於举行训练或演习时实施之。
四、勤务召集: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为辅助战时勤务或地方自卫防空等勤
务需要实施之。
五、点阅召集:於点验或校阅时实施之。
兵役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是在前述一跟二的情形
而教育召集并不包括在内,你所受徵召是教育召集。
教育召集想要不去,是要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情形才能不去
兵役法
第 43 条 後备军人及补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国防部所属权责单位核定者,得
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动者。
二、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本人处理者。
三、中等以上学校在校之学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开会期中者。
五、因事赴国外者。
六、航行国外之船员,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羁押中,或犯罪处徒刑在执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应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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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3.165.211
1F:推 senjor:上班算不可抗力吗 @@?? 10/02 00:55
2F:推 depravity:不算,可以请假 10/02 01:16
3F:推 hiturtle:上班的人政府还准你请公假了.而且去还有发薪水一日双薪啊 10/02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