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vin0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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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傷害致重傷與重傷
時間Fri Sep 26 23:43:47 2008
277-2 傷害至重傷
雖然有使人受傷之故意,但沒有故意要使他人受重傷
但事後卻使他人受重傷,依277-1或277-2處斷
24年上字1944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罪名之成立,既須行為人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
,尤須被害人已受重傷之結果,如僅行為人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而被害
人之傷害未至同法第十條第四項各款之程度者,則其犯罪仍係未遂。倘行
為人並無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則應分別是否已致被害人於重傷,依同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後半段處斷。
278 重傷害罪
本來就有意圖使他人受重傷,且也使他人受重傷
依278處斷
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始為相當,若其僅以
普通傷害之意思而毆打被害人,雖發生重傷之結果,亦係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二項後段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祇應成立傷害人致重傷罪,不
能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論科。
補充一下:
刑法第277-2規定(前段與後段):277-2屬於普通傷害加重結果犯
舉例:
A平常受到B欺負,而A於某日為了教訓B,而徒手把B打了一頓
A的原意只是要B受到教訓,並無要使他受到重傷害,而A卻因出手
打到B之腹部,導致B肝臟破裂,住院多時,故A屬277-2後段
普通傷害罪加重結果犯
如A手持鐵棒,欲讓B雙腳殘廢,把B毆打至雙腳骨折,故A即成立
刑法278條重傷害罪
實務上,法官會採用A持鐵棒,明知鐵棒毆打他人會使人,至重傷害
而A明顯故意使用鐵棒毆打B,依實務上來講,重傷害罪成立機會會比較高!
※ 引述《KINGTIGERX (細雨 河畔 擺渡人)》之銘言:
: 問題:
: 傷害致重傷(277條第二項)
: 與重傷(278條)
: 實務上要怎麼判斷其差別阿?
: 是依照案發當時傷勢來判斷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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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皆為本人論點 請斟酌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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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46.12
1F:推 hotwingking:278條處罰未遂 所以不需要"且"也使他人受重傷 09/27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