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vin0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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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伤害致重伤与重伤
时间Fri Sep 26 23:43:47 2008
277-2 伤害至重伤
虽然有使人受伤之故意,但没有故意要使他人受重伤
但事後却使他人受重伤,依277-1或277-2处断
24年上字1944号判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罪名之成立,既须行为人有使人受重伤之故意
,尤须被害人已受重伤之结果,如仅行为人有使人受重伤之故意,而被害
人之伤害未至同法第十条第四项各款之程度者,则其犯罪仍系未遂。倘行
为人并无使人受重伤之故意,则应分别是否已致被害人於重伤,依同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後半段处断。
278 重伤害罪
本来就有意图使他人受重伤,且也使他人受重伤
依278处断
重伤罪之成立,必须行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伤之故意始为相当,若其仅以
普通伤害之意思而殴打被害人,虽发生重伤之结果,亦系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条第二项後段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只应成立伤害人致重伤罪,不
能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之重伤罪论科。
补充一下:
刑法第277-2规定(前段与後段):277-2属於普通伤害加重结果犯
举例:
A平常受到B欺负,而A於某日为了教训B,而徒手把B打了一顿
A的原意只是要B受到教训,并无要使他受到重伤害,而A却因出手
打到B之腹部,导致B肝脏破裂,住院多时,故A属277-2後段
普通伤害罪加重结果犯
如A手持铁棒,欲让B双脚残废,把B殴打至双脚骨折,故A即成立
刑法278条重伤害罪
实务上,法官会采用A持铁棒,明知铁棒殴打他人会使人,至重伤害
而A明显故意使用铁棒殴打B,依实务上来讲,重伤害罪成立机会会比较高!
※ 引述《KINGTIGERX (细雨 河畔 摆渡人)》之铭言:
: 问题:
: 伤害致重伤(277条第二项)
: 与重伤(278条)
: 实务上要怎麽判断其差别阿?
: 是依照案发当时伤势来判断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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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皆为本人论点 请斟酌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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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46.12
1F:推 hotwingking:278条处罚未遂 所以不需要"且"也使他人受重伤 09/27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