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騎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信用卡「副卡人」的責任
時間Sun Sep 21 07:37:29 2008
※ 引述《beyond0y0 (menpower)》之銘言:
: ※ 引述《beyond0y0 (menpower)》之銘言:
: : 當時16歲左右,現在22歲
: : 父親有辦信用卡的副卡給我用,但副卡的親簽(也忘了有沒有這回事)
: : 之後父親無法環債(我自已刷的有都有拿回去),到後期傍大的債務
: : 都是主卡刷的,那時副卡也沒在使用了!
: : 要跟債權銀行取當初的資料,就推到資料已送台已債務xx中心,
: : 他們會跟你聯絡,又說資料不上法院,是不得調閱。
: : 因為我不是「債權人」本人
: : 但銀行也把資料送聯徵,我的薪水每個月也被強制提繳環款!
: : 不知這樣的情行要怎麼處理,或是能給我一些方向
: : 玉x銀行...自已覺的很無奈!要看最基本的資料及當初的信用卡條款也都不能調閱
: : 就這樣死的不明不白
奇怪,你存款跟薪資轉帳都在玉山銀行嗎?銀行之前沒有告過你嗎?不然怎麼已經
在扣你的薪水了??
: 但是20歲之後我父親才大筆的銷費,債務就變到我的頭上!
: 要申請清償,或是更生也都不能做,說找立委但我覺得要先把方向搞清楚。
: 只想說看有沒有什麼管道可以協助的,有大大回應之相關報導
: 那是指夫妻之間之後離婚,但是子女要「斷」做財產拋棄,不是一定要等
: 到人一方死亡之後三個月內才能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推文都把文章代碼給你了,複製貼上看一下都不要喔? = =
本板17295篇文章代碼(AID)
#18o5I9Pv之舊文節錄:
一、原則上,實務見解傾向認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要求附卡人對正卡人之
卡債負連帶清償責任的約定,因違反誠信原則,且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
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號判決參照)。
上面那個判決,我之前也有貼過,在第6712篇文章代碼(AID):
#16ITnvyn一文
中,可以去看一下。
法院認為:「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應付帳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互惠原則,應予宣告無效」。所以即使
你的信卡契約條款上面說,成年後的附卡持有人要對正卡之債務付連帶清償責任,
那條約款是無效的,不能因此要求你復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當事人也是成年人,
基本上「要求附卡持卡人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應付帳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條
款就是無效,也就是你看到的那個條款無效,附卡持卡人成不成年都沒關係。
原則上,你看一下上面那兩篇舊文,應該就知道怎麼處理了才是,所以給你兩
個大方向就好:
一、附卡持卡人不須就正卡持卡人所生應付帳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銀行扣你的錢去代正卡人償還正卡債務,於法無據,其所扣得款項係屬不當得
利,依民法179條規定應反還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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