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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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信用卡「副卡人」的责任
时间Sun Sep 21 07:37:29 2008
※ 引述《beyond0y0 (menpower)》之铭言:
: ※ 引述《beyond0y0 (menpower)》之铭言:
: : 当时16岁左右,现在22岁
: : 父亲有办信用卡的副卡给我用,但副卡的亲签(也忘了有没有这回事)
: : 之後父亲无法环债(我自已刷的有都有拿回去),到後期傍大的债务
: : 都是主卡刷的,那时副卡也没在使用了!
: : 要跟债权银行取当初的资料,就推到资料已送台已债务xx中心,
: : 他们会跟你联络,又说资料不上法院,是不得调阅。
: : 因为我不是「债权人」本人
: : 但银行也把资料送联徵,我的薪水每个月也被强制提缴环款!
: : 不知这样的情行要怎麽处理,或是能给我一些方向
: : 玉x银行...自已觉的很无奈!要看最基本的资料及当初的信用卡条款也都不能调阅
: : 就这样死的不明不白
奇怪,你存款跟薪资转帐都在玉山银行吗?银行之前没有告过你吗?不然怎麽已经
在扣你的薪水了??
: 但是20岁之後我父亲才大笔的销费,债务就变到我的头上!
: 要申请清偿,或是更生也都不能做,说找立委但我觉得要先把方向搞清楚。
: 只想说看有没有什麽管道可以协助的,有大大回应之相关报导
: 那是指夫妻之间之後离婚,但是子女要「断」做财产抛弃,不是一定要等
: 到人一方死亡之後三个月内才能向法院申请抛弃继承。
推文都把文章代码给你了,复制贴上看一下都不要喔? = =
本板17295篇文章代码(AID)
#18o5I9Pv之旧文节录:
一、原则上,实务见解倾向认为信用卡定型化契约中,要求附卡人对正卡人之
卡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因违反诚信原则,且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而无
效(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号判决参照)。
上面那个判决,我之前也有贴过,在第6712篇文章代码(AID):
#16ITnvyn一文
中,可以去看一下。
法院认为:「附卡持卡人须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应付帐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之定型化契约条款,因违反诚信原则及平等互惠原则,应予宣告无效」。所以即使
你的信卡契约条款上面说,成年後的附卡持有人要对正卡之债务付连带清偿责任,
那条约款是无效的,不能因此要求你复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当事人也是成年人,
基本上「要求附卡持卡人须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应付帐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条
款就是无效,也就是你看到的那个条款无效,附卡持卡人成不成年都没关系。
原则上,你看一下上面那两篇旧文,应该就知道怎麽处理了才是,所以给你两
个大方向就好:
一、附卡持卡人不须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应付帐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银行扣你的钱去代正卡人偿还正卡债务,於法无据,其所扣得款项系属不当得
利,依民法179条规定应反还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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