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rink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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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這樣會有附帶責任嗎??
時間Fri Sep 19 01:42:45 2008
※ 引述《dawn1988 (風..依然吹著...)》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現在剛好是第一新生進入大學的時期,為了歡迎各位大一新生,
: 學長姐通常都會準備好一系列的迎新活動。有一天,有一位同學的
: 舞蹈不合格,被要求留下來加強練習,要回家時已經是半夜一、兩點了,
: 而在回家的路上,發生了被性侵或車禍之類的事。
: 問題:
: 1.請問把人強留下來的同學會有法律責任嗎??
: 2.如果那位同學是用威脅的語氣強留人的話,這樣有構成恐嚇罪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原PO應該要問的是刑法上的責任
刑法上行為人有無成罪
基本上是以行為人"行為時"的角度來判斷
故本例的兩個觀察點是
1.把人強留下來 應不應該負"之後"的性侵(強制性交罪)或車禍(傷害罪殺人罪等等)責任
關於這點
雖然二者篇可能有條件上之因果關係
不過難以認為行為人就有認識(意即故意)被留下來之人會被性侵或發生車禍
不過要注意的一點就是
如果被強留下來的人被刁的很累很累才放他走
若發生車禍 行為人即可能會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責任
(畢竟此時即具有被強留之人會發生車禍之預見可能性
亦即可能具備過失)
2.把人強留下來的行為"本身"可能構成何罪
依原PO敘述
行為人似乎用了恐嚇的手段
可能構成305條恐嚇危安罪
關於這點不知原PO可否敘述再詳盡點
我只能說是有可能的
但法條要件上滿嚴格
需要行為人有加害他人之故意且生危害於安全
依個人大學經驗
刁舞很難刁到產生加害他人故意致生危害安全的
不過強留之行為倒可能構成刑法302條妨害行動自由罪
法條之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是以私刑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這裡的"非法"就是"無正當理由"之意
基本上
以個人大學經驗
被強留之人當初應該是自願加入迎新活動
也應該要有這份心理準備
所以在手段合乎相當的手段下之強留行為
不應以刑法相繩
以上為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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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wn1988:好的~~謝謝你的回覆 09/19 09:22
2F:→ dawn1988:我想要的資訊大概都在上面了~~謝謝~~ 09/19 09:22
3F:推 devin0:強留下來應該也有妨害自由之嫌....個人淺見 09/19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