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rink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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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这样会有附带责任吗??
时间Fri Sep 19 01:42:45 2008
※ 引述《dawn1988 (风..依然吹着...)》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现在刚好是第一新生进入大学的时期,为了欢迎各位大一新生,
: 学长姐通常都会准备好一系列的迎新活动。有一天,有一位同学的
: 舞蹈不合格,被要求留下来加强练习,要回家时已经是半夜一、两点了,
: 而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被性侵或车祸之类的事。
: 问题:
: 1.请问把人强留下来的同学会有法律责任吗??
: 2.如果那位同学是用威胁的语气强留人的话,这样有构成恐吓罪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原PO应该要问的是刑法上的责任
刑法上行为人有无成罪
基本上是以行为人"行为时"的角度来判断
故本例的两个观察点是
1.把人强留下来 应不应该负"之後"的性侵(强制性交罪)或车祸(伤害罪杀人罪等等)责任
关於这点
虽然二者篇可能有条件上之因果关系
不过难以认为行为人就有认识(意即故意)被留下来之人会被性侵或发生车祸
不过要注意的一点就是
如果被强留下来的人被刁的很累很累才放他走
若发生车祸 行为人即可能会负过失伤害或过失致死之责任
(毕竟此时即具有被强留之人会发生车祸之预见可能性
亦即可能具备过失)
2.把人强留下来的行为"本身"可能构成何罪
依原PO叙述
行为人似乎用了恐吓的手段
可能构成305条恐吓危安罪
关於这点不知原PO可否叙述再详尽点
我只能说是有可能的
但法条要件上满严格
需要行为人有加害他人之故意且生危害於安全
依个人大学经验
刁舞很难刁到产生加害他人故意致生危害安全的
不过强留之行为倒可能构成刑法302条妨害行动自由罪
法条之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是以私刑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这里的"非法"就是"无正当理由"之意
基本上
以个人大学经验
被强留之人当初应该是自愿加入迎新活动
也应该要有这份心理准备
所以在手段合乎相当的手段下之强留行为
不应以刑法相绳
以上为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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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awn1988:好的~~谢谢你的回覆 09/19 09:22
2F:→ dawn1988:我想要的资讯大概都在上面了~~谢谢~~ 09/19 09:22
3F:推 devin0:强留下来应该也有妨害自由之嫌....个人浅见 09/19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