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rink (good)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店面租約問題請教
時間Thu Sep 18 11:57:12 2008
※ 引述《abby0009 (abby)》之銘言:
: 事實經過:我阿姨跟一間髮型沙龍租樓上(同一門牌 店面挑高的樓上開設美容SPA館 )
: 當初簽訂租約是三年 現在才經過一年多租約還沒到期
: 不過他們要搬移他處 所以把店面頂讓給他人
: 那現在新接手的人不打算在出租了
: 不知道我們是只能認賠搬走嗎 (因為當初也發了不少錢裝潢)不知道要怎辦???
: 問題:租給我們的那髮型沙龍也是跟地主租的
: 所以他在分租部分空間給我阿姨他算二房東吧!!
: 還有當租只有簽租約書 也沒去公證
: 請問我阿姨一時找不到其他店面 那可以不般嗎
: 還是我們可以要求????
: 難道就只能看著投資的錢 都血本無歸嗎 (好難過)
: 新接手的店家可以強制我阿姨多久搬走嗎
: 當無法正常營業(他們常常關店)
: 但我們東西還無地方搬離期間他們能要求我們東西在就要付房租嗎
: 如果要付是要付租金全額嗎 ????
: 麻煩有懂得法律的板友教教我們 先謝謝大家!!!感激不盡!!!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第一點
基於"債之相對性"
所有的不爽只能向二房東去主張
如果大房東或新店家依民法第767條趕人 妳們不能不搬
而妳跟二房東簽約三年
發生這種可歸責於他 以至於妳們不能繼續使用收益的事由
可以跟二房東主張就妳們之間契約"債務不履行"
請求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之賠償
第二點
因為妳們與二房東以外之人並無租賃關係
所以也不用支付租賃契約的"租金"
他們頂多只能向妳們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相當於租金的金額"
(畢竟現在妳們並無租約卻繼續使用他們的不動產)
但這金額沒有契約之基礎
所以法律上力量較為薄弱
法院在判斷的時候也不會以妳之前與二房東間契約之租金金額為唯一的判斷標準
我建議如果二房東有賠償的資力及意願的話
比較好就是盡快搬走 一切損失都向他請求
但如果向他請求凶多吉少的話
原PO可能要認命一點 看繼續租房子會不會賺錢
可能之前裝潢所付出的成本才能回收
不過確切的情況也無從就原PO的文意了解
希望以上建議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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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bby0009:非常感激你的說明我仔細的看後有一點頭緒了有受用到謝謝~ 09/18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