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rink (good)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店面租约问题请教
时间Thu Sep 18 11:57:12 2008
※ 引述《abby0009 (abby)》之铭言:
: 事实经过:我阿姨跟一间发型沙龙租楼上(同一门牌 店面挑高的楼上开设美容SPA馆 )
: 当初签订租约是三年 现在才经过一年多租约还没到期
: 不过他们要搬移他处 所以把店面顶让给他人
: 那现在新接手的人不打算在出租了
: 不知道我们是只能认赔搬走吗 (因为当初也发了不少钱装潢)不知道要怎办???
: 问题:租给我们的那发型沙龙也是跟地主租的
: 所以他在分租部分空间给我阿姨他算二房东吧!!
: 还有当租只有签租约书 也没去公证
: 请问我阿姨一时找不到其他店面 那可以不般吗
: 还是我们可以要求????
: 难道就只能看着投资的钱 都血本无归吗 (好难过)
: 新接手的店家可以强制我阿姨多久搬走吗
: 当无法正常营业(他们常常关店)
: 但我们东西还无地方搬离期间他们能要求我们东西在就要付房租吗
: 如果要付是要付租金全额吗 ????
: 麻烦有懂得法律的板友教教我们 先谢谢大家!!!感激不尽!!!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第一点
基於"债之相对性"
所有的不爽只能向二房东去主张
如果大房东或新店家依民法第767条赶人 你们不能不搬
而你跟二房东签约三年
发生这种可归责於他 以至於你们不能继续使用收益的事由
可以跟二房东主张就你们之间契约"债务不履行"
请求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之赔偿
第二点
因为你们与二房东以外之人并无租赁关系
所以也不用支付租赁契约的"租金"
他们顶多只能向你们主张不当得利请求"相当於租金的金额"
(毕竟现在你们并无租约却继续使用他们的不动产)
但这金额没有契约之基础
所以法律上力量较为薄弱
法院在判断的时候也不会以你之前与二房东间契约之租金金额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我建议如果二房东有赔偿的资力及意愿的话
比较好就是尽快搬走 一切损失都向他请求
但如果向他请求凶多吉少的话
原PO可能要认命一点 看继续租房子会不会赚钱
可能之前装潢所付出的成本才能回收
不过确切的情况也无从就原PO的文意了解
希望以上建议有所助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163.205
1F:推 abby0009:非常感激你的说明我仔细的看後有一点头绪了有受用到谢谢~ 09/18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