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rink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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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未簽約可以要退租金嗎?
時間Wed Sep 17 11:49:34 2008
※ 引述《poyga (碰蓋)》之銘言:
: 事實經過:因為最近沒有提供第4台了,可是當初廣告與網路皆有寫提供第4台,但最近第
: 4台被剪了,房東改用數位電視代替,我因此想要退租,因為當初是到10月底,
: 現在想跟他要求到9月底,希望退一個月的租金及押金。雖然房東說5月時已經
: 跟大家講不在提供第4台,但我較屬於特殊狀況,當初是從4月搬進來,所以半
: 年到10月底,因此與一般學生不同,所以我才會要求至少供應到10月底
: 問題:現在我比較站不腳的就是....沒有簽約.. T.T
: 而且房東已經表明不會退我一個月的租金,但會退我押金,所以我最壞的打算就
: 是住到10月底再搬了..不知道這樣有其他的法律可以要回租金嗎
: (老實說,他肯退我押金我該偷笑了..)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押金本來就是你的
他一定要還你的阿
至於租金
依民法450條若訂有期限之租約
期限屆滿的時候才會消滅 例外之情形是在一方違反租約時才可能提前終止契約
重點在於提供第四台是不是雙方的約定
既然原PO當初會租這間房子顯然跟有第四台有關係
房東也以此為廣告
故房東依民法423條有義務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這樣的狀態
所以房東在你搬進來時才說要關掉第四台是違反約定的
若跟他反映他還是堅持要這樣做的話
原PO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但原PO在房東說不提供的當時不知道反映是甚麼
如果說OK的話
這樣房東就可以說你已經同意啦
彼此有新的權利義務 所以他不提供第四台也是OK的
至於原PO所說的沒有簽約並不是問題
因為租賃契約是諾成契約
雙方口頭上說OK就OK了(雖說有白紙黑字較有充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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