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dning (看著倒會才蛋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請問拋棄繼承權的時效
時間Tue Sep 2 22:09:34 2008
※ 引述《qqnydie (魚)》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之前我母親借房貸,父親為連帶保證人,後來因為父親生病繳不起房貸
: 房子被拍賣,經過9年姊姊收到強制扣薪通知,因為當時未辦理拋棄繼承
: 所以要繼承我父親遺留下的房貸餘額(我父親在完成房屋拍賣前就去世)
: 當時我們一直認為債權人是我媽媽,不知道已經連帶到我父親了
: 所以沒去辦拋棄繼承,當時我姊姊剛滿20歲,我未成年
: 問題:請問「拋棄繼承」二個月期間的起算點解釋
: 為「自民眾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還是「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 的時間點,未必等於民眾「知悉自己得繼承(自己是繼承人)」的時間點
: 如果是後者,我姊姊現在才知道已經是繼承人了,可以去辦限定繼承嗎??
不知道被繼承人(即您的父親)是何時過世的? 因為繼承法在去年有修法
牽涉到法律適用的問題(拋棄期間由兩個月延長為三個月)
此外, 無論依新舊法, 皆係"知悉得繼承"時起算
所謂知悉得繼承, 乃指1.被繼承人死亡; 2.無先順位繼承人
本案中, 您與您姊姊當然知悉父親的過世, 並且您們也當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所以就此部分, 應即自"知悉父親死亡時"為拋棄繼承起算時點
不過即便如此, 仍有補救措施 即繼承法施行細則1-1 1-2條
不過這仍牽涉到您父親何時過世
: 2.現在債權由銀行轉到私人金融公司,還計上一堆違約金和延至息
: 問題是我們根本不知道這筆債務,這其間也未收到任何屬名我姊姊的追討信
: 又何來的違約金和延至息呢?我們是否可以用這點去減少付款的金額
違約金必須當初有事先約定(即貸款時與銀行的契約內容)
如果沒有自然不用理他
至於利息, 除非當初有特別約定, 否則法定息是年利率5% 且利息不得滾入原本計算
以上 僅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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