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dning (看着倒会才蛋笨)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继承] 请问抛弃继承权的时效
时间Tue Sep 2 22:09:34 2008
※ 引述《qqnydie (鱼)》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之前我母亲借房贷,父亲为连带保证人,後来因为父亲生病缴不起房贷
: 房子被拍卖,经过9年姊姊收到强制扣薪通知,因为当时未办理抛弃继承
: 所以要继承我父亲遗留下的房贷余额(我父亲在完成房屋拍卖前就去世)
: 当时我们一直认为债权人是我妈妈,不知道已经连带到我父亲了
: 所以没去办抛弃继承,当时我姊姊刚满20岁,我未成年
: 问题:请问「抛弃继承」二个月期间的起算点解释
: 为「自民众知悉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还是「知悉被继承人死亡」
: 的时间点,未必等於民众「知悉自己得继承(自己是继承人)」的时间点
: 如果是後者,我姊姊现在才知道已经是继承人了,可以去办限定继承吗??
不知道被继承人(即您的父亲)是何时过世的? 因为继承法在去年有修法
牵涉到法律适用的问题(抛弃期间由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
此外, 无论依新旧法, 皆系"知悉得继承"时起算
所谓知悉得继承, 乃指1.被继承人死亡; 2.无先顺位继承人
本案中, 您与您姊姊当然知悉父亲的过世, 并且您们也当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所以就此部分, 应即自"知悉父亲死亡时"为抛弃继承起算时点
不过即便如此, 仍有补救措施 即继承法施行细则1-1 1-2条
不过这仍牵涉到您父亲何时过世
: 2.现在债权由银行转到私人金融公司,还计上一堆违约金和延至息
: 问题是我们根本不知道这笔债务,这其间也未收到任何属名我姊姊的追讨信
: 又何来的违约金和延至息呢?我们是否可以用这点去减少付款的金额
违约金必须当初有事先约定(即贷款时与银行的契约内容)
如果没有自然不用理他
至於利息, 除非当初有特别约定, 否则法定息是年利率5% 且利息不得滚入原本计算
以上 仅供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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