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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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法律條文的解釋
時間Wed Aug 27 12:46:44 2008
※ 引述《pinklady27 (創造自己的價值)》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問題:
: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解釋此法律條文:(買賣房屋需要的)
: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笏之交付
: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
: 瑕疵者,不適用之
: 感激不盡,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依據民法356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房屋若因為房屋有瑕疪(以通常方式檢查就能發現者)
可以向出賣人要求(1)解除買賣契約 或者
(2)減少價金
若主張(1)那就是依法行使解除權,若主張(2)則是依法行使請求權。
但是前項權利,買受人必須在知悉時起六個月內通知出賣人(口說無憑
啦,告了就是)解決。但是例外是知悉時起六個月若不通知,或者交屋
超過五年了你還是沒有任何主張,就不能主張出賣人物之瑕疪擔保責
任了。
例外的例外,房屋的瑕疪出賣人故意不告訴你,你不知情,還是可以主
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者減少價金。不過房屋通常只能減少價金了,除非像
是海砂屋或輻射屋屬重大瑕疪,法院才可能准你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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