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法律条文的解释
时间Wed Aug 27 12:46:44 2008
※ 引述《pinklady27 (创造自己的价值)》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问题:
: 请问有没有人可以解释此法律条文:(买卖房屋需要的)
: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
: 於买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後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笏之交付
: 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前项关於六个月期间之规定,於出卖人故意不告知
: 瑕疵者,不适用之
: 感激不尽,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依据民法356条 (买受人之检查通知义务)
买房屋若因为房屋有瑕疪(以通常方式检查就能发现者)
可以向出卖人要求(1)解除买卖契约 或者
(2)减少价金
若主张(1)那就是依法行使解除权,若主张(2)则是依法行使请求权。
但是前项权利,买受人必须在知悉时起六个月内通知出卖人(口说无凭
啦,告了就是)解决。但是例外是知悉时起六个月若不通知,或者交屋
超过五年了你还是没有任何主张,就不能主张出卖人物之瑕疪担保责
任了。
例外的例外,房屋的瑕疪出卖人故意不告诉你,你不知情,还是可以主
张解除买卖契约或者减少价金。不过房屋通常只能减少价金了,除非像
是海砂屋或辐射屋属重大瑕疪,法院才可能准你解除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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