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ho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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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我和我妹是否應辦理拋棄繼承之類的
時間Tue Aug 19 19:50:58 2008
※ 引述《childishing (柚子茶)》之銘言:
: 我父母結婚後,生下我、我妹,我們戶籍地在高雄。
: 他們離婚後,我父親便與A女在屏東同居,且兩人之戶籍皆移至屏東,
: 父親與A女同居多年,又生下二子,分別為B子、C子,
: 四人戶籍與居住地皆在屏東同一住宅
: 但在上個月,B子自殺死亡,且留有房貸與負債,A女與C子均已辦理拋棄繼承完成,
: 問題:
: 那麼,我和我妹是否應辦理拋棄繼承呢?
(其餘恕刪)
一、childishing、其妹與B、C間為兄弟姊妹關係
有撫育視為認領問題(民法1065I後段)
二、B去世後繼承人為伯父
民法1138條繼承人順序,於本案例事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應為伯父、A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因A已拋棄繼承,故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即伯父
childishing所問是否需辦理拋棄繼承問題,因前順序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
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故childishing及其妹,目前尚無拋棄繼承之必要性可言
三、小結
除非伯父亦已辦理拋棄繼承。。。。。。。。。。(卻未告知原po等人?!)
此時方有辦理拋棄繼承之需要性(民法1176第6項)
。。。。。。。。。。。。。。。。。。。。。。。。。。。。。。。。
僅供參考,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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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107.73
1F:→ littlehouse:結論:父親先辦理後,原po及妹妹請趕快辦理拋棄繼承 08/19 19:54
2F:→ zazazas:可是原PO的爸爸好像認為自己沒有認領就沒有關係(雖有扶養 08/19 20:36
3F:→ zazazas:事實) 08/19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