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fotime (戲子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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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項之解釋
時間Sat Aug 16 14:32:05 2008
那接下來一個問題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此法經教育部通過即可)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
必要條件。
請問這一點是否與母法的原意(學生自治,自行決定其為義務或非義務)相抵觸?
教育部有權剝奪立法院定之大學法所賦予學生的收取會費自主權嗎?
不過再回過頭來看大學法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也就是說教育部有權決定其收費名目、收費怎麼用、收多少。
但教育部有權管轄各校如何收嗎?
※ 引述《ufotime (戲子阿德)》之銘言:
: 問題:
: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項
: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 請求代收會費。
: 在第三項第二句的解釋有兩種說法
: 一、是一個"得",所以是繳不繳學生會會費都可以
: 二,"得"字前面是寫學生會,所以是以學生會為主詞,故由學生會決定要不要收會費,
: 那依前一句:學生為當然會員,故學生必須遵守學生會依據內部機制的權利與義務
: 所以當學生會決定要收並且內部法規將會費規定為義務時,是不是所有學生都一定要繳?
: 想請教各位大大,那一個說法才符合立法之意?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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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7.192.80
※ 編輯: ufotime 來自: 140.117.192.80 (08/16 14:34)
1F:推 berk:應無牴觸,因為學生會會費本來就不應該跟註冊掛鉤,否則會違 08/16 15:51
2F:→ berk: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至於收不到會費如何處理是另一個問題。 08/16 15:52
我同意你前述所說的不可跟註冊掛鉤
但是就法律位階上,教育部應該是不可以左右
法律明定的自治權限
大學法第二條 除法律規定外,大學享有自治權。
而在前述已知道學生會可以依據大學法將所有學生繳交會費為義務
那能不能為註冊程序,理應由其輔導單位定之吧?
若無定才有觸犯您所說的原則之虞吧?
我想我這樣解釋有無清楚?
我的問題是法律所明定的自治權限,國家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干涉?
※ 編輯: ufotime 來自: 140.117.192.80 (08/16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