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fotime (戏子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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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大学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解释
时间Sat Aug 16 14:32:05 2008
那接下来一个问题
依据大学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此法经教育部通过即可)
学生会收取会费或学校依学生会请求代收会费,不得列为完成注册程序之
必要条件。
请问这一点是否与母法的原意(学生自治,自行决定其为义务或非义务)相抵触?
教育部有权剥夺立法院定之大学法所赋予学生的收取会费自主权吗?
不过再回过头来看大学法第三十五条
大学向学生收取费用之项目、用途及数额,不得逾教育部之规定。
也就是说教育部有权决定其收费名目、收费怎麽用、收多少。
但教育部有权管辖各校如何收吗?
※ 引述《ufotime (戏子阿德)》之铭言:
: 问题:
: 依据大学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项
: 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
: 以增进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
: 学生为前项学生会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依学生会
: 请求代收会费。
: 在第三项第二句的解释有两种说法
: 一、是一个"得",所以是缴不缴学生会会费都可以
: 二,"得"字前面是写学生会,所以是以学生会为主词,故由学生会决定要不要收会费,
: 那依前一句:学生为当然会员,故学生必须遵守学生会依据内部机制的权利与义务
: 所以当学生会决定要收并且内部法规将会费规定为义务时,是不是所有学生都一定要缴?
: 想请教各位大大,那一个说法才符合立法之意?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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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7.192.80
※ 编辑: ufotime 来自: 140.117.192.80 (08/16 14:34)
1F:推 berk:应无抵触,因为学生会会费本来就不应该跟注册挂钩,否则会违 08/16 15:51
2F:→ berk: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至於收不到会费如何处理是另一个问题。 08/16 15:52
我同意你前述所说的不可跟注册挂钩
但是就法律位阶上,教育部应该是不可以左右
法律明定的自治权限
大学法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外,大学享有自治权。
而在前述已知道学生会可以依据大学法将所有学生缴交会费为义务
那能不能为注册程序,理应由其辅导单位定之吧?
若无定才有触犯您所说的原则之虞吧?
我想我这样解释有无清楚?
我的问题是法律所明定的自治权限,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干涉?
※ 编辑: ufotime 来自: 140.117.192.80 (08/16 17:56)